河南公安厅官员回应大客车限速:是否中止还在研究
2013年01月09日14: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河南公安厅官员回应大客车限速:是否中止还在研究]
中新网郑州1月9日电(记者吴扬)今天上午,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一官员就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高速公路大型客车限速90公里通告”被质疑一事回答记者提问时称,目前该公告是否实施或中止还在研究中。
2012年12月25日,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对大型客车限制车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决定对大型客车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从即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原限速标准低于90公里/小时的路段仍执行原限速标准)”。
发布该通告的理由是,河南高速交警在综合研判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当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大型客车的最佳行驶速度是每小时90公里以下。
此公告发出后,很快有律师质疑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发布该公告的合法性。
河南律师协会副会长、一级律师陆咏歌指出,河南省高速交警总发布的这一公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公告缺乏法律依据。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发布该公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陆咏歌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主要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施工及自然灾害等影响道路通行的特殊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以对道路通行施实临时性的交通管制或限制措施。但不能作为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长期规章的法律依据。
其二,由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发布的“大客车限速公告”只有起始日期,没有终止日期。这也意味着,该公告已经成为一项长期性的行政规章。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作为河南省公安厅的下属机构不具备发布此类行政规章的资格。如果一定要发布,也应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公安厅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因此,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此公告是越权行为。
其三,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没有履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广而告之义务。河南省交警总队发布此公告后意味河南交警可以对全国各地通过河南的车辆实施处罚,其行为已经由临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变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可以对全国车辆长期实施处罚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走严格的立法程序,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并且实施前还应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广而告知。目前看来,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显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和义务。
对律师的质疑,河南高速交警总队法制科科长柏峰回应媒体采访时辩解说,该通告并非行政规章。柏峰称,通告中没注明终止日期,并不意味着采取限速措施是一项长期性措施,当采取限制车速措施的原因消除后,交警总队会及时发布解除限速措施的通告。
柏峰表示,规章是有权部门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条件,高速交警总队无权制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交警总队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柏峰告诉记者,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在多家媒体上发布了该通告,在主要收费站等处粘贴了该通告,并商请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上设置的限速标志进行更改,将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调整为90公里/小时,并且要求全省各高速交警部门,只有标志更改完毕后,才能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确定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
针对河南交警总队法制科长柏峰的辩解,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认为,虽然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的出发点非常好,但该通告的出台执行可能稍显草率。
张少春说指出:“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这是全国通行的标准。作为地方交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除非有发生交通事故、节假日车流量突然增大等临时性因素存在,否则不能有"缩水"或"增加"等变通行为。”
张认为,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相关人员称通告没有注明终止日期并不意味着它是长期性措施,以后将视具体情况调整的解释“很牵强”。
面对各方争执,今天上午,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一科一不愿透露姓名官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省公安厅已注意到社会对〈通告〉的质疑,至于该〈通告〉是否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还在研究中。
此前,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河南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正在更换客车限速90公里的标志标示牌,同时安装在全省高速公路上的近3000个监控探头已经启用,从今年1月开始,凡是时速超过90公里的大客车,一旦被监控拍摄或被民警现场查获,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一律对驾驶员罚款记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一律吊销驾驶员的驾驶证。
作者: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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