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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记者 林圳
上环、结扎、吃药、使用避孕套,都是育龄夫妻的避孕方式,哪类人员具体选择哪一种,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广州一些街道社区,“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先上环,再落户”仍被奉为必须强制执行的不刊之论。
近日,记者分别接到从化、花都、黄埔、南沙等地市民投诉,他们反映的情况很一致:新生儿登记入户,需要携带母亲已上节育环的证明,否则孩子就入不了户。但一市之内,规定又有不同,越秀、天河等中心区的街道则罕有其例,几乎没听说有这类规定。
上月10日,广州市计生局局长李文耀言之凿凿对媒体放话:广州没有“小孩入户与母亲上环挂钩”的规定,会让百姓在充分知情下自由选择避孕方式。
参之现实,有些街道计生办听李局长的;有些则充耳不闻,仍在错误地执行于法无据的“老皇历”……
投诉
子女入户须先上环或结扎
8日晚,从化市街口居民张小姐向记者讲述她的“宁愿不入户,也不结扎”的无奈抉择
张小姐的户口在黑龙江,是初婚;老公是从化本地人,二婚有子。2011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根据规定,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因此,他们的女儿出生符合国家计生政策。
数月后,张小姐拟给女儿办理随父入户手续,她带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以为公安局会一路绿灯,准予女儿入户,但户籍警察告诉她,她还缺一份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她因此赶到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对她说,根据他们的婚育情况,按“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规定,他们夫妇一方需出示输精管结扎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的证明,否则不给办理计生证。
夫妻二人谁也不想结扎。“结扎疼痛事小,我们怕对身体不好。再说,我年纪轻轻就结扎,心有不甘”,张小姐说,她一再向计生办保证会使用其他避孕措施,“绝不会计划外妊娠,但计生办就是不肯,说一定要结扎。”
女儿入户从化门槛被堵,张小姐一气之下,决定女儿随自己的户口迁入黑龙江,“我们老家没有‘入户须上环或结扎’的规定。”如今,女儿快三岁了,却成了生于广州的黑龙江人。
张小姐回想这个过程,既困惑又有些后悔。困惑的是各地计生政策为何不一样,后悔自己一时赌气将女儿的户口迁回老家,将来孩子在本地上学定会大费周章。
花都区居民罗丽华的情况与张小姐类似,所不同的是,她生的是头胎。其所在的京华居委会告诉她,要想给儿子办理入户,必须出示自己的上环证明。罗丽华看到上个月媒体报道,得知广州市计生局局长李文耀“入户与上环不挂钩”的表态,仍然不放心,分别致电广州市及花都区两地计生局,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挂钩”。以为自己得到了“尚方宝剑”,罗丽华自信满满地找居委会讨说法,但对方的回答让她彻底泄了气:“上头说什么我们不管,我们这里就是这个规定。”
最后,罗丽华没选择上环,她的儿子也没能入户。如今,儿子都一岁了,罗丽华还在观望,期待街道计生部门能将上环与入户“脱钩”处理。
昨日,记者还接到黄埔、南沙等地居民的投诉,他们所反映的情况与上述大同小异。
调查
中心区落户上环不“挂钩”
9日下午,记者致电花都区京华居委会,计生人员说他们街道仍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规定,除非身体原因不适宜上环(即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要到花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证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哪些情况算“身体原因不适”?黄埔区红山街计生办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比如育龄妇女身体有炎症,就不宜上环,可到黄埔区计生服务站作检查,然后开出证明。除这个地方外,其他医疗机构开的证明都不能算数。”
记者再询问上述投诉人是否具备“身体不适”的情况,她们都说,经检查,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可以排除上环的例外。
难道广州12个区(县级市)都存在上环与入户“挂钩”的情况?
昨日,记者咨询了多位户口在天河或越秀等中心区、新近生产的妈妈们,她们都表示,所在的街道并无此规定。越秀区一位赫姓妈妈对记者说:“街道并没有要求我上环,还定期给我派发避孕套,我儿子也顺利入了户。”
记者又致电天河区天园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也说:“我们这里没听说‘入户先上环’的规定”。
解读
法律法规并无强制要求
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先上环,再落户”这一规定的街道计生部门,依据的哪门子法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街道计生干部“指点”记者说:“你可以看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那上面有清晰的规定。”
记者依言找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
记者发现,上述《条例》与《办法》的表述,使用的是“首选”、“可以”这类字眼,并没有将上环或结扎当作“强制性”硬约束,而是一种“倡导性”软约束,更没有把上环与入户挂钩。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明确:“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如何保障公民对避孕措施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提到,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法规关于节育措施的规定,一般采取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方法,要求必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这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所作的承诺相冲突,因此本法将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作为倡导性义务。
实际上,就在上个月,上至国家计生委、下至广州市计生局都一致否认存在“上环与入户挂钩”政策,广州市计生局局长李文耀不止一次表态,避孕方式有上环、结扎、吃药、使用避孕套等四种,会让群众在充分知情下自由选择。合法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和母亲生育以后采取节育措施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生育的小孩上户口是无条件的。
林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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