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县电视台职工播淫秽影片二审获刑1年半
2013年01月10日2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重庆酉阳县电视台职工播淫秽影片二审获刑1年半]
中新网重庆1月10日电(侯迅 司中轩 刘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0日透露,引起舆论哗然的重庆市酉阳县电视台播淫秽影片一案二审判定,被告人杨峰的行为严重妨害给社会管理秩序,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杨峰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7月7日晚,重庆市酉阳县电视台资讯频道在播放电视剧时突然播放一部国外淫秽影片,引起社会舆论哗然。此后案件告破,此事是该电视台职工杨峰报复电视台台长任某(化名)的泄愤行为。
记者10日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杨峰因单位扣其年终奖一事与时任酉阳电视台台长的任某发生矛盾和冲突。2012年6月30日晚18时许,杨峰利用酉阳电视台的局域网电脑将淫秽影片剪辑、加工、变更名称后上载到酉阳县电视台资讯频道即将播放的电视连续剧《新京城四少》文件中,替换《新京城四少》第25集视频文件,致使2012年7月7日晚19时许,酉阳电视台资讯频道在播放连续剧《新京城四少》第25集时通过有线电视向社会公众播放杨峰事先替换的淫秽影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
杨峰在审理中供述,他与任某发生矛盾后,想在电视台播放节目的时候,弄点淫秽影片上去出任某的丑,让任某“下课”(指失业)。他做这件事是因为个人恩怨,没有其他政治目的。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酉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峰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峰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后审理认为,杨峰通过公共电视频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杨峰的行为严重妨害给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严惩。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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