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货车上路 与摩托相撞
2012年9月的一天傍晚,融水县男子阿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县道638线上,途中与阿业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阿运则当场死亡。融水县交警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阿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而阿业驾驶的货车是借来的,货车检测后不符合技术标准,车主为融水县的个体户阿光。同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阿运负主要责任,阿业负次要责任。事后,阿光、阿业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1.8万元。
据了解,阿光的货车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事故强制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阿运的家属向融水县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阿业、阿光承担剩余损失。
货车不合格 车主也担责
庭审中,阿业、保险公司都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而阿光连连喊冤,说出事时根本不是他驾车,他在此次事故中也没有被交警部门认定有过错,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融水县法院经过计算,确认阿运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一共是43万余元;因阿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阿业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此对于具体损失,阿运应承担70%的责任,阿业则承担30%的责任。
由此,融水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先赔偿11万元;剩余款项为32万余元,死者阿运自担70%,即22.万余元,阿业承担30%的责任,即9.6万余元。因阿业此前已支付1.8万元,他还应赔偿阿运的家属7.8万余元。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阿光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借给阿业使用,属于过错行为,且正是因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阿光应对阿业赔偿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阿业无法赔偿7.8万元的不足部分,由车主阿光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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