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一直以来,司法公正就是整个社会都很关心的问题。近年来,也不断有司法不公的案件曝出,那么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司法公正应该如何体现?公平判决又应该如何实现?
1月12日,京城民商法学届的顶尖大佬们汇聚一堂,就一纸存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为素材展开讨论,为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公正的体现和公平判决的实现提供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称自己来参加讨论会就是因为对本案非常感兴趣,比如说,本案中已经完成实际转让所有手续的股权在五年后法院是否能以转让价过低而判决归还转让方?仅凭复印件就断定双方签订的《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下称《置换协议》)的真实性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合同以及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成为法院断案的依据等等。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这个案子中,法院的判决没有体现出公正公平。"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张新明和吕中楼,均是山西煤炭市场"大佬"级的人物。金海公司是本案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2007年9月,张新明、张文杨、冯小林等七方当事人将其持有的金海公司共计46%的股权以1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沁和投资公司,沁和投资公司承担金海公司的债务,代金海公司向国家缴纳11214万元采矿权价款。之后,沁和投资支付138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3月,张新明将吕中楼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与吕中楼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下称置换协议),并要求吕中楼归还金海公司46%的股权。张新明提起诉讼是他认为吕中楼没有履行《置换协议》,构成了根本的违约。但吕中楼说自己并没有与张新明签订《置换协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沁和能源公司返还张新46%金海公司的股权,理由是工商局备案登记的沁和投资公司与张新明、张文杨、冯小林等七方当事人签订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服山西高院的一审判决,吕中楼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3日,最高法依据一份由案外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做出判决,认定本案股权转让的价格偏低,并据此认定张新明没有取得相应的利益,进而判决解除金业公司与沁和能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决沁和投资归还张新明46%金海公司股权。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称,从目前所有的资料来看,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股权归还没有法律事实和依据,"即使要解除有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是否需要返还涉及的股权,也应该是由当事人来协商决定的。"
"几个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就判决返还股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说,即使是用公平的概念来裁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没有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现象,那就应该维持现状,"现在判决返还,实际上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这场股权纠纷的"裁判"思维出现了偏差,"自由、公平的契约精神在这里没有很好的体现。"管晓峰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他直言,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就不应该被解除,"这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国家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院研究所副所长和国际法所副所长陈苏则认为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一个法律上的逻辑错误,"法律基础在哪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归还股权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战略协议为基础的,但战略协议中又没有相关的条款,这显然是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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