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乔晓莹 通讯员/彭情宝)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中,法官既化解矛盾纠纷,还注重对类型案件进行随案普法,无疑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1月10日,良庆区法院大塘法庭在结案一起纠纷中,该庭庭长蒋铁滔正是如此做的,赢得了当事人称赞。
纠纷发生在去年9月13日,赵某与玉某签订一份《铺面租赁合同书》,但玉某未经赵某同意,单方将铺面转租他人。因此,赵某向良庆区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同时要求玉某退还租金、押金及赔偿金共6000元。
该院立案受理后,1月10日,在主办该案的蒋铁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子已顺利调结,但蒋铁滔却把玉某单独“留”了下来。原来,他觉得,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性,对于如何防范民事活动中的合同风险具有教育意义。
蒋铁滔告诉玉某,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书》本身存有缺陷,尤其是对何时成为解除条件的规定不明确,导致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判断不准,作出了违反约定的转租行为。
结合工作中审理过的类似案件,蒋铁滔不但为玉某详细分析了《铺面租赁合同书》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为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
一上午转眼即逝。听完蒋铁滔一番析理说法后,玉某激动地说:“法官不仅判案,而且让我学会了在生意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合同风险,让我该赚的钱不白赚。谢谢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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