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李胜南 报道
“为了加班,我每天晚上把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锁在家里,可厂里却不给加班工资,还强制要求我调休。 ”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人致电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了法定标准,企业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工人: 加班196小时没加班费 这名工人所在的公司叫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 (原上海光华仪表厂),厂址在松江区九亭镇,他于2011年9月进入公司,属于技术工人。他说进厂一年多,共加班196小时,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这196个加班工时中,约160多个工时都是2012年10月和11月加的,那时公司任务重,他每天要加3个小时的班,周六也要工作。
这名工人说,他有两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7岁,老婆每天下班很晚。为了加班,他每天傍晚四点半下班到饭店里订饭,然后接回孩子,照料他们吃饭,五点半前,他把孩子锁在家里,就去单位加班了,基本上是从晚上五点半干到晚上八点半。
这名工人说,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该按照工资1.5倍计算,可光华厂没有给他一分钱加班工资。今年1月初,因为生产任务较少,厂里安排他调休一星期,用以抵扣加班工时,他当即表示不满。他说,如果自己同意调休,这一个星期只发底薪,奖金是没有的,公司用这种方式根本就是在逃避理应支付的1.5倍加班工资。他听老员工讲,有的人能拿到加班工资,有的人只能以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工时,这让他很失望。
工厂: 我们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光华仪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侯先生表示,因为有忙闲不均的情况,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有的时候订单来了比较急,就会安排加班,但是,公司会根据生产和经营的安排,能安排调休就安排调休,不能安排的就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付加班工资。记者随后致电该公司人事部询问其综合工时制的计算周期,人事部表示不便作答。
律师: 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标 本报劳动维权志愿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张滔律师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以月、季或年为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只要一个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定标准就被认为没有加班。但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法定标准,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至于调休,实质上这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其计算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忙、闲季节的调配,并不是真正的加班调休。由于在工作繁忙时劳动者已经超时工作,在这种调配的空闲期企业也应正常给付劳动报酬,不应以休息为名减少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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