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田青)以生产冬虫夏草等保健品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50名中老年人参与集资,共计诈骗170多万元。近日,广州中院对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的一宗集资诈骗案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48岁的沈阳籍妇女毛某珍领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辽宁星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毛某珍,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涂某瑞。2009年8月,毛某珍以星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申请成立星光公司广州分公司,任分公司负责人。同年8月至12月期间,毛某珍在天河、番禺租用办公地点,以生产冬虫夏草、灵芝等产品、保健品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为由,以返还高息为诱饵,谎称自己为星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星光公司的名义与江某某、张某某等50名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诱骗上述被害人缴纳款项共计179.3万元,返还利息共9万余元,骗得款项共计170.2万元。2010年4月13日,毛某珍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毛某珍的银行账户违法所得3.2万元,余款未能缴获。另查明,毛某珍曾在2003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虚构事实,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被害人均为中老年人,被骗巨额款项至今未能缴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释法
为何是“集资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毛某珍辩称本案属民事案件,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故意和没有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主审法官指出,毛某珍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谎称星光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许以高额利息,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借贷合同、收取被害人的巨额借款,只支付了小额利息,后携款离开广州,导致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无法挽回。从被告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诺的高额利息、支付给业务员的高额提成、无证据显示其将所收取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携款逃匿等行为,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属于集资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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