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17日电(单新玲)1月16日,甘肃籍农民工肖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二团司法所咨询案情。遗憾的是,根据肖某的陈述,肖某咨询的事项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肖某面临着维权困难的局面。
据肖某反映,2012年,他在六十二团赵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后经双方结算,赵某应支付其劳务费1.2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10日,赵某通知其到家中领取劳务费,肖某赶到后,赵某要求肖某先打份《收条》,写明已收到赵某支付的劳务费1.2万元,并注明肖某2012年在其工地打工的劳务费已全部结清。
肖某当时不同意,赵某接着说,劳务费马上就给其支付,《收条》早点打也没什么关系,并主动替肖某写好了《收条》内容。
肖某听信了赵某的话,在《收条》下方签字并按上了自己的指印。不料,赵某拿到《收条》后,只给肖某支付了6000元劳务费。此后,肖某要求赵某再给自己支付剩余劳务费时遭到赵某拒绝。赵某告诉肖某,他不可能再给肖某付钱,如肖某不服,可到法院起诉。
于是,肖某找到六十二团司法所咨询能否从赵某处索回剩余劳务费6000元。
经该所工作人员询问,肖某说付款之时,现场除他们二人外,无他人在场,因此无人做证。
针对肖某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肖某,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收条》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收条》有效。建议肖某应冷静处理问题,可再次与赵某协商,也可与赵某一起到该所调处纠纷,但以目前情况看,肖某维权的困难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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