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找朋友借一辆车来开起耍,会不会长期不还?相信很多人都会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有家银行的信贷经理,帮一家公司贷款6000万元。公司老总买了一辆价值24万余元的轿车借给他随便用,这个经理用起来就没还过。这到底属于什么行为呢?
昨日,云阳县检察院披露这起重庆首例明借暗贿新型受贿案例,这个经理借车属于变相受贿,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张小林 谭翀
举报
银行信贷经理收受一辆车
2012年1月,云阳县检察院职侦局接到举报:某银行信贷部经理吴某,为某公司办理6000万元贷款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一辆价值24万余元的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
检察院职侦局侦查干警分析认为,吴某有重大受贿嫌疑,随即将吴某纳入侦查视线。
办案人员发现,这辆新购的轿车为某公司所有,由吴某使用,平时停放在吴某所在银行宿舍大院内。
监视
轿车一直由信贷经理使用
为了不惊动吴某,办案人员开始对该车实际使用情况实行长时间监视。侦查发现,该车一直由吴某使用,吴某上班、应酬就开这辆轿车,不用时就停放在吴某所在银行宿舍大院。
办案人员通过化装监控,拍摄了吴某使用这辆轿车的大量照片和录像,获取了大量证据。
吴某自知罪责难逃,于2012年5月23日主动到云阳县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为某公司申请6000万元贷款中给予了帮助,以及收受一辆价值24万余元轿车的事实。
判决
属于新型受贿一审判6年
据调查,2011年7月,某公司急需贷款6000万元,找了多家银行都没成功。2011年10月,该公司找到某银行信贷部经理吴某。
6000万元贷款落实,公司老总想感谢吴某。吴某很谨慎,知道收钱犯法,经过商量,采取变通方式,公司老总新买一辆轿车借给吴某使用,其实就是送。
随后,公司老总和吴某一起来到万州区,吴某看中了一辆24万余元的轿车。公司老总买下这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实际使用人却是吴某。
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吴某被云阳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借用超过3个月
才能认定明借暗贿
云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称,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一些新型受贿行为浮出水面,出现明借暗贿变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认定。
检察官介绍,之所以迟迟没有动吴某,因为按照上述《意见》的规定,借用3个月以上才能认定为明借暗贿,所以,对吴某监控了4个多月才将吴某揪了出来。
真正借贷
不附加其他条件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分析认为,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以借贷为名的行贿受贿双方,是直接依附于受贿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受贿人以借为名收受贿赂,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
现在一些贪官被抓,大呼冤枉,自称无非是跟人家借了钱,怎么会犯法。贺天强律师称,“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吴某借车,但是久借不还,其行为就是一种明借暗贿的变相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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