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2012年9月15日,大批市民参与了长沙市雨花区东塘“平和堂”商场前的聚集游行,这一天,也改变了湖南某高校学生小兵(化名)的一生,他不仅参与了此次游行示威,还因为在商场三楼、四楼拿了总价值3000多元的物品而被捕。2013年1月18日,该案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学校和检察院也出具了证明和建议书,法院人性化依法对小兵轻判。
本报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谢芳芳 长沙报道
游行时拿走3000多元物品被抓
小兵是湖南某高校的学生,可以算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不仅担任学校干部,而且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与其他同学也相处得非常好。
2012年9月15日,小兵与大批市民一起,参与了东塘“平和堂”商场前的聚集游行。与其他单纯游行的市民不同的是,小兵还在商场三楼、四楼处拿了包、笔、眼镜、手表、衣服、袜子、皮夹、鞋子等物品。就在小兵准备逃离现场时,他被民警现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小兵拿走的物品价值3000多元。
学校证明书称他在校表现良好
“小兵在校期间担任学生会副主席兼副班长,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而且刚刚成为预备党员。”为了让法院能对小兵判轻点,小兵就读的学校特意出具了证明书,证明家住湖南新晃的小兵确实家境贫困,父母也都是朴实的农民。小兵在平时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带头参加各项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平时也能团结同学,热心为班级和同学服务,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检察院在了解了小兵在押期间的表现后,也出具了检察建议书。称经过调查,小兵在该次事件中,没有直接实施打砸抢行为,仅在现场捡拾部分财物。而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小兵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真诚悔过。因此检察院认为,小兵的案件特殊,犯罪情节较轻,并系在校学生,表现一贯较好,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小兵的教育改造与成长,且不至于有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依法对小兵变更强制措施,让他能尽快回到学校就读。
当庭拿出三页悔过书,法院从轻判
昨日上午,在法庭上,小兵拿出了长达三页的悔过书,他说非常后悔自己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在悔过书中,小兵说他是背负着父母的希望来读书的,家里养猪种地,所有的钱都拿来供养他读书,父母一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他能走出大山,跟城里的孩子一样多学点知识。“想起曾经还让我骄傲的昨天,如今我却成为一个罪人,即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过一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考虑到小兵良好的认罪态度等情况,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兵拘役4个月15天。
[法律解释]
法院对小兵从轻量刑有法律依据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法院对小兵从轻量刑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对于退赃、退赔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该案被告人小兵系大学学生,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据此在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内从轻处罚,合法有据。
悔过书
尊敬的法官大人:
您好!我清楚地记得那一天2012年9月16日,呼啸着警笛的警车把我带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随着“铛锒”一声,我被关进这个让我感到耻辱的地方
……
对这次犯罪,我深感后悔。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里,望着黑漆漆的铁门铁窗,望着坚固的牢笼,望着高墙和墙外密密麻麻的铁网,我绝望了,感觉天要塌下来一样……每晚失眠,每天都后悔。后悔当时的自己失去了自我约束,起了贪婪之心……
我常常深刻地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想到了年轻的自己在刚走出校园即将步入社会工作的时间,缺少很多社会经验,法律意识很薄弱,做很多事情没能深思熟虑,从而没能理性抒发爱国情绪,做出不假思索的行为让自己失去自由,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给家人和自己带来沉重的灾难和负担……
人们常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恳请法官大人能对我的案子从轻判处,给我一个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次犯罪会作为人生的一个转折点,我会牢记此次灾难,努力把青春向上的美好生活过好……做一个爱国爱家爱生活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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