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气防治条例草案征意见 重污染车辆或限行
2013年01月19日1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北京大气防治条例草案征意见 重污染车辆或限行]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报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1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大气污染期间,本市将根据车辆状况,拟在一定区域内采取机动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送审稿中明确表示,大气环境指标将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从即日起至2月8日,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bjfzb.gov.cn),发表对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大气污染严重时期 将强制停驶部分机动车
根据送审稿,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同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主管部门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应急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严控PM2.5的主要来源
送审稿中对PM2.5产生的主要来源,即日常发电、工业生产和汽车尾气排放三项污染源,规定了明确的检测标准和罚则:在本市销售但不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车型目录内的机动车,可被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车不符合国家与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该车型目录将被取消。
驾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最高将被处3000元罚款,而车辆排污超标又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将被处1000元罚款。
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不能落户居民楼
送审稿中明确规定,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其次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同时还应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当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并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反条例执意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由区、县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最高拟处20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共计8章123条。处罚方面,在违法一次处罚一次的基础上,采取累积处罚方式:条例规定,多次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的,相关部门可在上一次罚款金额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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