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救护车管理办法 2月1日起实施 非紧急情况下 救护车不得闪灯鸣笛同时—— 每3万人配1辆院前急救车
本报讯(记者李洁)今后,北京市的院前急救车将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的标准进行配备,以便做到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对伤者进行救助。此外,今后在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闪灯鸣笛”,也不享道路优先权,违反交规将依法处理。
上午,市卫生局、交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对本市救护车的用途、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今后,本市对救护车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车配置应当综合考虑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服务需求等因素,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按照每3万人口配置1辆院前急救用车。此外,市级院前急救服务机构可以配置1-2辆应急指挥车,2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
同时,本市将对救护车实行分类管理,并分为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
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急救用车违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救护车优先通行。
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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