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肖像被侵权。(据百度)
“代言”对于明星而言,是名利双收的好机会,但“被代言”则会带来防不胜防、躺着中枪的困扰。
近日,明星葛优就将擅自使用其肖像的杭州某餐饮公司诉讼至法院,索赔100万元损失费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8年11月,当时葛优在杭州出演话剧《西望长安》,该餐饮公司是话剧赞助商之一,被允许在演出期间(2008年11月1日~2009年2月28日)使用“指定餐饮”字样进行形象推广,同时可在店面张贴配有广告词的葛优海报。在合约过期后,该公司仍有两家门店使用宣传海报至今,葛优的律师赵虎表示,该商家存在侵权行为。
目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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