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个案监督,最初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认为必须监督的涉嫌违法而未依法纠正的具体案件办理工作实施的监督。这种个案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了某一位或几位人大代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向司法机关“喊冤”的个人行为。有鉴于此,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中,没有对个案监督行为予以支持。
不做个案监督,不代表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中无所作为。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岳,从自己代理的一件案子出发连续三次向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推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并在全国检察系统推广。
几年前代理的这个标的仅有39万元的普通民事案件,在朱建岳所代理的案件中绝对是个小案子,但至今说起,朱律师依然将每个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一家安徽建筑单位从一家江苏建筑单位处分包了工程,结算时江苏公司少支付了安徽公司工程款39万元,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就是因为一审法院错将工程总造价48万元当成是江苏公司拖欠金额作出判决,导致江苏公司不服判决,先后提出二审、再审都没能纠正。在百般无奈之下,朱建岳律师想到了法律中有规定,但在实际法律操作中很少有人运用过的检察院抗诉程序,历经多年努力才使这一案件得到公正裁定。
作为人大代表,朱建岳律师在案件得到解决后又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认为一个明显有差错的案件,却在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审判监督中都得不到纠正,由此可见光靠内部监督是不够的。监督制度整体设计中有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提起抗诉这一程序安排,但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据此,2008年初的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提交了《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建议,得到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他本人受邀参加市人大内司委的相关调研。同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如今,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一系列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举措已经在北京和许多地方形成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在五年内连续发力司法监督,推动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推动检察院深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两院”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据统计,法院方面实现了审结案件总数相应逐年上升,审限内结案率从2008年的95.2%提高到了2011年的98.7%;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以前的76.5天下降到现在的50.5天;立案前化解纠纷数从2008年的1万余件达到了2011年的58820件,全市法院审结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8.5%以上。检察院方面,以2011年为例,在立案监督方面,在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前提下,促使侦查机关主动立案157件198人,分别同比2008年增长了8.7倍和12.4倍,通知立案74件88人,同比增加了4.1倍和3.7倍;在侦查监督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21份,同比提高了11倍;在审判监督方面,刑事抗诉工作进一步加强,抗诉质量逐步提高,促进了诉讼功能与监督功能的有机结合,民事案件抗诉也逐年上升,抗诉案件数量2011年比2008年提高174%;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从2008年的1份增加到2011年的23份。
经验
以权力运行为切入点开展监督
做好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必须找准切入点。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最根本的是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以作出加强检察监督决议为切入点,开启了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积极推进司法监督工作开展的新阶段。通过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人大在开展监督司法工作中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渠道,监督机制不断理顺,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方式方法日臻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认为,人大创新和“作为”的基点应是在宪政和法制的原则下,坚定地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权力需要权力的制约、需要制度的规制。正因为作为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人大与“一府两院”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人大代表人民意志积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权力和权力的运行给予监督制约,就不应该被理解为“掣肘”或“唱对台戏”,而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一府两院”最根本的支持。
司法行为的公正固然重要,但提供保障司法行为公正的制度更加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项好制度,是基本符合中国国情的。因此,在监督司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着眼于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不仅要注意考量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更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建设上,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最大可能满足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
有效的司法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司法权威。人代会上,“两院”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日益信任和肯定,两院报告的赞成率稳步上升,社会满意度逐步提高,他们的辛苦努力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干警也感到光荣愉快。2012年市十三届五次人代会上,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达到了92.1%,比2007年十二届五次人代会上的赞成率高出了5.7个百分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达到94.5%,比2007年十二届五次人代会上的赞成率高出了4.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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