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联:立法机关可将虐童罪写入《刑法》
2013年01月22日14:48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孙立梅
原标题 [建议将“虐童罪”入《刑法》]
记者 孙立梅
晚报讯 去年,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当事人颜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被无罪释放,引发了众人对相关法律条文缺失的争议。记者上午获悉,今年本市“两会”期间,市妇联将向人大提交“关于虐童入刑的意见建议”的书面意见,建议立法机关可考虑在《刑法》第262条中设立虐童罪,将其规定为“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我国一贯注重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并在《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虐童罪,依现行刑法规定,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都有独立的内容界定,对虐童行为难以适用;即便是已有的虐待罪,也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而且,轻微的虐待不容易被发现,比较难以介入。
市妇联在书面意见中提出,针对虐童行为,首先,立法机关可考虑在《刑法》第262条中设立虐童罪,可以将其规定为“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该条原先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成为该条的第二款,这样的修改,是对现行立法的必要补充。其次,可参照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植义务的人”,不用再增设单独的虐童罪名,同时增加一项规定,“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以昭示对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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