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无牌电动车走机动车道与公交车碰撞造成一死一伤
本报讯(记者王巍)搭载同事,驾驶电动车走机动车道,女护工孙某的一念之差不仅造成同事死亡,自己也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接受审理。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案发前孙某是一家敬老院的护工。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3日9时许,孙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后面坐着被害人苟某,行驶至石景山区石门路黑石头路口,违反交通规则由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后与付某驾驶的941路公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某、苟某受伤,苟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孙某表示自愿认罪。
孙某讲,她与被害人苟某是同事,事发当天苟某对她说想去趟法海寺,孙某便驾驶电动车搭载苟某出发了。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孙某发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挡着,她便拐进了机动车道。对此孙某的解释是“我着急”。
发生事故后,孙某受了伤,但苟某却不治身亡。孙某的丈夫赔偿了苟某家人4.2万元,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解决,可对孙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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