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柯美学 实习生叶婷 通讯员董法)为讨回5万元货款,女子在债务人经营的门店玻璃门上,喷写侮辱性字眼,因此惹上官司。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认定该当事人名誉侵权,要求她消除影响,并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
54岁的李花(化名),是一名服装个体工商户,家住东湖高新区豹澥街。3年前,因生意往来,光谷一家服装批发老板徐先生收了李花5万元货款,打下收条,未及时发货。一月后,该店更换地点,重装门面,不搞批发,开起服装专卖店,玩起了“失踪”。
后来,李花多方打听,找到批发店老板的新店。李花催促徐先生还钱,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索性不理她,称自己生意不好,没有钱还。双方为此闹翻了脸。李花用尽各种方法,仍无法奏效。
去年10月一个晚上,李花一气之下,买了一桶油漆,在这家服装店的玻璃门上,喷上“欠钱不还不要脸”、“徐某某,杂种请还钱”等字样。徐先生发现后,及时将这些“大字报”刷干净。然而,隔了几天,李花再次在他家玻璃门上刷字骂人。
后来,徐先生拍下照片,留作证据,将李花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李花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害,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等责任,酌定李花“向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另悉,在打官司过程中,徐先生已答应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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