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能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伞
省人大代表建议实行立法回避制度
阅读提示
遛狗不牵绳,任由狗咬人;狗屎满大街,处处踩“地雷”……尽管《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出台6年,但不少市民都说,这部法规已是“一纸空文”。
以前执法部门管得硬,因为有利可图,一张狗证3500元。现在为啥没人管?因为无利可图,才没了执法积极性。“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这是当前部门立法的一个顽疾。两会上,改进立法方式,成为省人大代表的热议。
记者 王磊
【疑问】
执法不积极,因为无利不起早?
虽然养狗人中有爱心、讲公德的大有人在,然而,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也并不鲜见:遛狗不牵绳,任由狗咬人;抱狗进饭店,美食咽不下;狗屎满大街,处处踩“地雷”……近年来,被狗咬伤的市民不在少数。
难道这些狗真的无法无天了?2007年,郑州市新修订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门对市民养犬进行规范,还明确行政部门职责。为啥如今没人管了呢?
让李先生疑惑的是,2007年之前,郑州市管理狗的部门积极性很高,还专门成立“打狗队”,经常主动上街打狗。“现在你发现街上有流浪狗、恶犬,往主管部门打电话根本没人愿意管这个事情。”
一位长期关注郑州市养犬条例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一语道破其中的秘密:“无利不起早。以前政府部门管狗有利益,登记一只狗3000元;现在登记一只狗才600元。因此,执法部门没有执法积极性。”
相似的问题,还表现在交警拖车上。2005年以前,交警拖车十分普遍。原因也很简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乱停放车辆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因采取不正确方法拖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了这个限定,很多交警怕得不偿失,因此就不拖车了。所以现在很少拖车。
【焦点】
部门立法,实际上是一个部门的保护法
立法部门化,是两会代表、委员诟病的一个重点。省政协委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军义说,现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的,而是由需要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来制定。比如,《银行法》,由银行主管部门而立;《环保法》,由环保部门而立……“凡是与部门有关系的行政法律,多数也是由行政部门起草、主导。”
原为公共利益立法,却变成为部门利益立法
省人大代表,许昌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省名人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振杰说,法律原本是为公共利益而立,但被一些部门利用,变成部门利益。比如原来的《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有郑州市供销社组建的安凯公司能够批发烟花爆竹。实际上是政府指定企业垄断经营,后来被市民上书全国人大指出违法,才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修改了该条规定。“法律原本是为公共利益而立,但被一些部门利用,变成部门利益,并且通过立法的渠道,使之合法化”。
“利益合法化”与“无利消极化”的博弈
一位长期关注立法的业内人士就此总结说,在一些政府行政部门,“利益合法化”与“无利消极化”之间的博弈从未停止。
他解释说,以《河南供用电保护条例》为例,原来这部法律的名字是《河南供电保护条例》,主要内容突出对供电企业的权利,相关部门立法时十分积极。后来,为对供电企业进行限制,这部法律被改名为《河南供用电保护条例》,一字之改后,供电企业的权利少了,对老百姓的保护多了。“然而,相关部门就变得消极了,甚至提出不立这部法了,申请暂缓审议。”
【建议】
防止“立法部门化” 实施“立法回避制”
董振杰说,“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现象的出现,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制造矛盾并不断激化这种矛盾。
省人大代表,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认为,防止部门立法应该严格立法程序,严格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精神去立法。
董振杰代表建议,应该实施立法回避制,与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也不得主导立法进程,而应该由中立的机构和专家主导,与法律有利益关系的部委只能委派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与。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