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大陆方面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郭树清先生及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陈裕璋先生在台北共同主持了首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就ECF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磋商。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以及《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和实施,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此次会议进一步深化了两岸资本市场合作,是两岸资本市场合作取得的又一重要进展。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009年11月,两岸签署了MOU,标志着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MOU生效后,两岸在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方面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为进一步落实MOU,双方在本次会议中就进一步加强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达成以下共识:
一是“日常联系”部分。双方明确了联系人员、联系事项、联系方式和书面资料提供方式等内容。
二是“互访交流”部分。双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层将分别举行定期及不定期会议,就双方共同关心的监管合作问题交换意见。包括:1、高层互访。参与人员为双方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双方轮流在两岸安排。2、业务主管层互访。视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
三是“金融检查”部分。双方同意在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经平等协商同意,采取适当方式对在对方设立之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进行检查。
二、双方将共同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在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一)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台开放
1、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简称RQFII)。RQFII试点推出以来,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境外投资者反映积极。目前,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有26家机构获得RQFII资格,共获批额度近700亿元人民币。大陆方面了解到,台湾投资者对于大陆资本市场具有较强的投资需求,许多台湾机构投资者已认购现有RQFII产品。近期,台湾业界提出希望单独增加1000亿RQFII投资额度,专项用于台资金融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试点,大陆方面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同时,大陆方面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RQFII项下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2、为台湾证券商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ECFA签署以来,已有17家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获得QFII资格,总共获批投资额度为17.2亿美元,有关措施为台湾长期资金进入大陆资本市场提供了便利。目前,大陆有关实施QFII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须有不少于50亿美元的管理证券资产规模。考虑到台资券商主要以自营、经纪等业务为主,较难达到此标准,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证券公司申请QFII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3、进一步提高台资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大陆证券业现行对外开放政策,台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9%。ECFA签署之后,大陆方面已批准2家台资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大证券业对台开放,大陆方面将在ECFA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将达50%以上。
4、合资证券公司。根据大陆加入WTO的承诺及现行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有关政策,大陆允许台资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作为境内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台资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合资证券公司在设立满2年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近年来,随着大陆A股市场的不断发展,台资金融机构参与大陆资本市场的愿望日益强烈。大陆方面充分了解台湾业界的呼声,在大陆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先行先试。初步考虑以下:一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二是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5.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积极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6.合资期货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二)台湾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服务贸易协议承诺列表纳入下列项目
1.调整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在台湾设立代表处须具备的国际证券期货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区。
2.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额度限制,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
3.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
4.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三、双方就允许大陆企业直接赴台上市的有关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目前,有21家在大陆注册的台资企业获批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台资企业在大陆申请发行上市适用和大陆企业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我们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同时,我们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赴大陆以外市场上市。目前,大陆在企业赴台上市方面没有政策与法律上的障碍。
此次会谈之外,为配合台资证券公司拓展大陆业务,以及为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提供投资便利,目前大陆方面正在积极研究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使用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市场。此项政策如若推出,也将同时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
加强两岸证券期货业合作是两岸业界的共同愿望。两岸首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的成功举行,对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合作进程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双方相信,未来两岸证券期货业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与深化合作,实现两岸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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