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谭希莹 市民监督反映公车私用,经核实后使用者要按公里数交付有偿使用费。广州市民区伯昨日在其个人微博上透露,广州市工商局纪委就其反映的萝岗分局执法用车被公车私用问题进行回复,称已要求使用者补交“公务车非公务有偿使用费用”共计119元。
区伯质疑补交费用太低
区伯向南都记者表示,1月9日晚上10点左右,他在寺右新马路附近发现一辆7人白色小汽车,车牌为粤A 10N 47,车头盖有“工商执法”字样,两侧车门均有“广州工商”字样。“该车最后停在寺右新马路金鸿宾馆门前,车上一名女性打开车门下车。”
1月10日,区伯携手机视频,到广州市纪委举报“公车私用”,其后又向广州市工商局反映情况,萝岗区工商局随后向区伯口头解释,称是职工接送工作人员下班回家。
昨日早上,区伯收到一份落款为“中共广州市工商局纪委”的信访答复件。这份书面答复确认,1月9日晚,萝岗工商分局市场科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擅自用该车送工作人员到五羊新城寺右二横路宿舍,再返回分局指定停车点停放。
广州市工商局纪委在回复中表示,已责成该分局纪委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问题予以通报批评,重申有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并按当天私自用车的行车里程70公里补交了“公务车非公务有偿使用费用”共计119元。
区伯在微博贴出的收费票据显示,119元中,公务车非公务有偿收入为34元,公务车非公务有偿使用费用为85元。对此,区伯质疑:“(公车私用)知道的就补交汽油费和路程费,不知道的呢?坐出租车都不止这个价格,我用这个价格租一部公车来用可以吗?”
工商局称补偿标准符合规定
“当事人是按照《公车管理规定》,按每公里1.7元标准,补交了私自用车70公里的‘公务车非公务有偿使用费用’共119元。”昨日,广州市工商局萝岗分局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这起“公车私用”事件的由来。对于区伯的质疑,该局称费用标准是按照市《公车管理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萝岗分局称,1月9日晚,该局市场科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擅自用执法车送工作人员到五羊新城寺右二横路宿舍。据透露,该车离开萝岗时载有该工作人员的同科室多名同事,当天该科室在加班进行节前食品检查后因交通不便而使用公车出市区。尽管使用者在第二天有补报车辆使用申请,但由于流程上并未进行提前报备公用或有偿使用,在程序上定性为“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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