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讯 据媒体报道,赵红霞已于2012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目前关押在重庆市某看守所。
对此,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赵红霞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在于其是否知道肖烨让她勾引相关官员的目的。”刘晓原分析,“如果其律师称赵红霞只是认为肖烨是以销售服装为目的,那赵红霞显然没有强索他人财物,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赵红霞知道肖烨的目的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她应该就是此案的从犯,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晓原表示,如果赵红霞对此不知情,她的行为实际属于“性贿赂”,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尚没有性贿赂犯罪的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那么赵红霞不构成犯罪。
记者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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