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暂时得不到赔偿的死伤者可获垫付医疗费和丧葬费
新快报讯 记者牟晓翼 通讯员交宣报道 广州吉祥小车号牌公开竞价发售自2006年恢复以来,已经过去六年,但这笔数亿元的资金,一直没有“用武之地”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竞价所得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基本要求一直未能满足。昨日,广州市交警支队发布《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若获通过,最快在今年,道路交通事故中暂时得不到赔偿(如肇事逃逸)的死伤者,将可得到基金用于抢救或丧葬。
专门办公室管理基金
《细则》规定,基金救助的范围为“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逃逸、未购买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垫付”,以及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救助。
在细则中,明确广州将成立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信访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单位为成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机构,由市公安局为主管部门。
医院应先无条件救人
《细则》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费用,市基金办审核同意后向医疗机构、丧葬机构等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伤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先无条件抢救伤者,医疗机构抢救伤者完毕后将有关抢救费用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核;殡葬机构根据市基金办的同意垫付费用通知书先处理遗体,处理遗体完毕后将丧葬费用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因未得到赔偿或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分别对交通事故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救助标准提出审核意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基金使用要定期公布
《细则》规定市基金办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后,取得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基金办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起诉;市基金办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按规定予以核销,但市基金办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账户设在市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每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量不低于案件总量的15%;每年资金使用情况经审计后,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2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3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4社会捐赠等八项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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