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崔亚明 记者曹勇) 2月15日记者从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2月8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根据公报显示,该起事故共处理责任人3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人,行政处罚9人,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公职人员20人。对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合计879.998万元,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矿。
遇难矿工每家赔偿85万元
2013年1月3日4时30分,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金源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5人。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瞒报。2013年1月10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总工会和张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成立了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核实,该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1.5万元。目前,遇难矿工遗体运至山西临汾后,矿方与遇难者家属协商后达成协议,每家赔偿85万元,并由矿方出资将遇难人员遗体运送回原籍安葬。
矿长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在采煤作业过程中,爆破落煤导致工作面煤壁接近前方积水老巷,工作面煤壁变薄后无法承受积水压力,老巷内积水溃出,发生事故。
目前,路凤瑞(江苏隆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源项目部经理)、李英(金源煤矿法人代表、矿长)、武新生(投资人委托主管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刘广桥(事故当班班长兼安全员)4人于2013年1月11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建议对上述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李英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还建议给予矿方相关责任人赵引安、佟廷柱、杨玉文、曹国强、唐典彩、闻敢年、杜龙生、梁合喜、信海亮9人行政处罚。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合计罚款879.998万元。同时责成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张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张掖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20名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王自鹤 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马营分站驻金源煤矿安监
员,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兰英瑞 中共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马营分站驻金源
煤矿安监员,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张 斌 中共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马营分站安全管
理员,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聂振和 中共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马营分站站长,建
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5.白 明 中共预备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兼安
全技术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延长预备期、行政记大过处分。
6.郑万军 中共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建议给予
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7.索国栋 中共党员,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
理,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8.郭 辉 肃南县皇城煤炭开发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
过处分。
9.白 义 中共党员,肃南县安监(煤监)局煤炭监管室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
行政警告处分。
10.白占全 中共党员,肃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
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1.任保云 中共党员,肃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薛瑞林 中共党员,肃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建议给予
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汤文胜 中共党员,肃南公安局皇城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索国梁 中共党员,肃南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行政警
告处分。
15.龚继宝 中共党员,肃南县副县长(挂职),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6.王 璟 中共党员,肃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7.何福成 中共党员,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建
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8.王生坤 中共党员,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
处分。
19.杨兴年 中共党员,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20.秦学仁 中共党员,肃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金源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组组长,建
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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