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消息称:去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房爷”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这在此前已出台的规范中并不多见;该报道还列举了盐城禁止“以人查房”的例子。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算不得“新规”,也不是针对“房叔”“房婶”来出台的。其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都有这个规定,而南京一直以来都是不可以“以人查房”。
但对于这种规定,不少人认为,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开官员房产监督管理制度。
盐城
严控“以人查房”为何引发关注?
这是因为该规定是其新年“1号新规”,当地称此政策只是一项常规工作,早在计划内。
“1号新规”严控“以人查房”
为什么《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特别提到了盐城呢?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因为去年12月31日,盐城市出台了《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要求在今年元月1日起执行。规定“除了本人、相关部门及律师提供证件、材料可以查询外,其他‘以人查房’情形一律禁止。”
与该办法配套出台的解读文件解释了文件出台的背景系“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什么情况下才能“以人查房”呢?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五种情形下,个人和单位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件号”作为条件进行查询:
1.申请人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
2.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办案需要;
3.律师提供法院调查令或受案证明等材料,可以查询案件当事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
4.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介绍信查询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
5.住房保障部门凭被保障人申请保障住房有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介绍信查询保障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
而《办法》第十五条载明“除第十四条规定外,严禁以‘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件号’为条件进行查询。”
盐城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以前他可以随便查询,但今年元月1日起,只有5个档案员可以接触到档案信息了。
并不是针对“房叔”“房婶”的
为什么新年“1号新规”要严控以人查房呢?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了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处的一位陈姓处长。她告诉记者,此项政策的出台只是一项常规工作,也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要求,将此项工作进行细化。
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的一位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这样做只是更加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操作工作,规范了查询工作,同时也是从便民的角度考虑。其实并不是卡在“房叔”“房婶”这个节点出台规定,出台这个政策也早在计划之内。
特约记者 力金
扬子晚报记者 范木晓子
南京
一直以来都严禁“以人查房”
房产信息查询只可“以房查人”,查询时必须提供完整地址
南京市在房产信息查询方面是如何处理的,近期有无新的变化呢?扬子晚报记者昨日走访了南京市房产主管部门后获悉,南京一直以来执行的是“以房查人”,也就是提供具体的房产地址,才能查询到产权人、面积等信息,“以人查房”的方式被严格禁止。
记者暗访:拿别人身份证查询他的房产都很严
昨天下午,记者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来到位于华侨路52号的南京市房产档案馆。进门左边的一间不大的办公室里,共有八个窗口对外开放,除了一个咨询窗口、一个收费窗口和一个司法协助(即公检法查询)窗口之外,其余五个均为普通的查询窗口。
排队等候了大约20分钟后,轮到记者“办理”业务了,扬子晚报记者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一位朋友的身份证,要求查询这位朋友名下的房产信息。工作人员很奇怪地看了记者一眼,反问道“你要查什么信息?”记者见状,只好解释称是受朋友的委托前来查询,这位工作人员半信半疑地说:“你这样肯定查不了,除非你提供房子的地址,还要你的朋友填写委托书后,才能查询到这套房子是不是属于你朋友的名下。”
记者在咨询处领到了一张委托书,上面除了要填写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之外,“房屋坐落位置”也是必填项,在双方均签名之后,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查询了。
至于想单报一个人的名字就查他的房产信息,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官方解释:“以人查房”不行,“以房查人”有条件
采访中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其实南京不能“以人查房”不是最近才有的规定。
南京市房产档案馆相关人士表示,该市房屋查询一直严格按照住建部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出台了《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采取“以房查人”的方式,即当事人必须到场,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如果涉及到相关案件,则必须有来自公检法的合法公函才能查询,档案馆内也配置了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在查询房屋权属信息时,如果本人到不了场,由其他人查询的话,必须持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和签名委托书,同时也要填写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才行;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询到婚后的对方房产情况。
在南京,什么时候需要查询房产信息呢?
1 购买二手房
南京我爱我家市场部负责人胡涓娟告诉记者,中介机构挂出房源后,有的意向买家对房源的真实性不太放心,担心房子被抵押或冻结,往往会要求到南京市房产档案馆查询真伪。通常情况下,虽然房主可以授权买房人代表自己去查询,不过实际上超过99%的房主都是亲自到场。“查询的信息主要有建筑年代、户型面积、产权人信息这几类,买房人就是想通过官方出具的信息来确保房子没有任何问题”,胡涓娟说。
2 开具购房证明
两年前的今天,南京出台了楼市限购政策,南京市的家庭如果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将无法再购新房。如何证明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呢?“在华侨路的房产登记中心里,有专门的窗口可以开具‘新购住房证明’,买房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查询得到。”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开具“新购住房证明”仅限本人前来,而且电脑系统里能查询到的信息只有两个结果“符合”或是“不符合”,也就是说,任何人都看不到此人名下究竟有几套房产。
3 开具首套房证明
同样依照两年前出台的南京楼市新政的规定,如果是购买首套房的话,将可以享受契税上的优惠,这也要房管部门开具证明才行。记者了解到,“首套房证明”的出具单位是南京市房产档案馆,买房人填妥资料后,档案馆可以查询到此人名下有无房产。 扬子晚报记者 马祚波
物权法保护所有人隐私 但官员需要“财产公示”
网友:如果来源光明正大,为什么怕查?
严禁“以人查房”引发网友热议。新华网署名“乔志峰”的网友称,个人隐私当然要保护,但是要不要出台规定严控“以人查房”,值得商榷。“如果财产来源光明正大不存在猫腻,即使被查询了又有何惧?”
也有网友相对理性。网友“hellolemon”称,任何公民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他同时指出“问题的症结在于官员的个人财产不透明,有的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多套住房。但这个应该通过制定‘财产公开’法之类的法律解决。” 特约记者 力金 扬子晚报记者 范木晓子
国外搞“财产公示”,所以严禁“以人查房”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通过登记公示,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
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
但在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官员的财产都是公开的,比如普京的不动产是圣彼得堡一处77平方米的住房和莫斯科一块1500平方米的土地。
中国没实行财产公示,官员和百姓一样受《物权法》保护
有专家表示,“中国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尚未实行,所以目前官员财产仍然与普通百姓一样受《物权法》保护。普通人的房产信息不能随便查,官员自然也一样。”
百姓隐私要保护,官员财产也要“公示”
“房产信息理应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以人查房’显然不妥。”南京一位房产业内人士认为,有不少网友觉得“以人查房”是反腐手段,但若不靠制度上的保证,比如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案》等,只是借由运动反腐式的揭私爆料,只能逞一时之快。
如今,普通人的隐私需要得到保护,但官员的财产也需要进行公示,在严禁“以房查人”的同时,迫切需要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让官员的信息更透明,真正“把权力关到笼子里”。
扬子晚报记者 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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