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央视以《假日观察:海南旅游高回扣背后利益链》为题,曝光了春节期间海南旅游市场充斥着的“回扣”现象。
打车有回扣、潜水有回扣、吃海鲜也有回扣……整个海南旅游俨然一个回扣局。其中潜水“宰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按照常规,潜水时需要一个根据水深逐渐排压的过程,但如果游客拒绝水下拍照,有的潜水教练便会将游客直接带入深水,迫使游客因为难以承受水中压力而放弃潜水,难受之感犹如上了刑。潜水成了花钱找罪受,主要原因是游客的潜水费其实都要给导游和旅行社回扣,潜水成了赚钱的工具。
去年春节期间,曾有网友发微博称海南游宰客严重,在三亚吃海鲜,三个普通的菜被宰近4000元,邻桌客人点了一条鱼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引起民众热议。随后,三亚市政府新闻办回应称,对海鲜店勒令停业整顿,三亚市委书记也出面致歉。
但是今年“回扣”现象依然横行,这个链条如果不根治,不仅坑了大多数旅游者的利益,也坏了海南旅游的名声。网友们甚至呼吁:别让回扣毁了海南!
律师解读
消费者可报案注意留存凭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认为,吃回扣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行为让消费者买了很多“冤枉单”,构成欺诈。比如开价100元,消费者实际接受的服务只有50元,另外50元则以回扣形式给导游或者其他人了,这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消费者对于回扣并不知情,所以损害了知情权和选择权。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清律师表示,当消费者因“回扣”问题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有权向消费者协会及旅游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如发生所谓“潜水憋刑”等恶劣事件而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或威胁,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进行投诉、举报或报案前,消费者应妥善留存消费凭证;有其他消费者对相同项目进行消费的,可考虑一同投诉、举报或报案;如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就诊并保留诊疗结果作为证据。
拿回扣属商业贿赂超5000元可立案
邱律师指出,吃回扣不仅仅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退赔的问题,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个人或单位吃回扣达到一定金额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商家不明折明扣,而是贿赂中间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和16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反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邱律师解释说,数额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商家、导游、旅行社一个也跑不了
王清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导游个人和旅行社在“回扣”发生的整个链条中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其中,商家以向导游发放回扣的方式向实现消费者兜售商品或强制消费,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导游,旅游行政部门应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文/记者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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