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生效14年的公证书,居然被公证书自个儿给撤销了,这样的奇事让66岁的刘女士碰到了。刘女士的丈夫在世时留下遗嘱,将去世后的财产全部交给刘女士继承,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料14年后,公证书被公证处撤销,致使刘女士的继子继承了不少财产。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0余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公证处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96万余元。
疑问:
14年后为何撤销公证?
据原告刘女士说,她与王先生于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王是王先生与其前妻所生。1995年6月19日,刘女士与王先生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写明王先生去世后,所有财产均归刘女士继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然而,2009年2月11日,公证处以申请表由刘女士填写并签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为由,撤销了上述公证书。
为何撤销公证书?公证处认为那是由于刘女士的行为造成的,而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错误。公证处代理人表示:“依照规定,王先生办理公证时,应由他本人填写公证申请表,但该申请表却由刘女士填写了。因此,公证处主动撤销了该公证书。”
虽然公证处说是主动撤销,但14年前的公证书,总不会无缘无故的翻出来检查一遍后发现问题就给撤销了。记者了解到,就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刘女士和继子曾在法院打官司,而继子则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该份遗嘱公证,于是,公证处审查后撤销了该公证书。
争议:
撤销公证谁之错?
“作为专门的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告知我办理公证的相关程序,但公证处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我丈夫已经去世,因为没有公证遗嘱,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了我丈夫的遗产,致使我产生财产损失!”刘女士愤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房产损失、其他损失、房产评估费、房租损失费等共计110余万元。
据了解,王先生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做了相关的谈话笔录,并在公证处卷宗内留有一份由其本人签名的遗嘱。卷宗内公证申请表中,填表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女士。刘女士认为,公证人员应见证相关材料的填写过程,如果申请书的填写有问题,当时公证人员就应该予以提醒。
公证处坚持认为,公证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刘女士代填申请表导致公证书被撤销,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
判公证处赔偿96万余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后取得了两套房产。因王先生所作公证遗嘱未生效,后在刘女士起诉小王法定继承一案中,法院判决上述房产中一半为刘女士所有,剩余部分系王先生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刘女士、小王继承。法院认为,公证处以王先生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提交的公证申请表并非由其本人填写为由撤销王先生的公证书,如果上述公证申请表的填写不符合公证规则,公证员完全可以及时制止,并要求由王先生本人填写。但公证机构既未能在当时指出此事,事后又依据该申请表出具了公证书。因此,公证处对公证书被撤销一事应承担过错责任。
“王先生去世后,公证处又因程序问题撤销该公证书,在客观上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刘女士的利益,使刘女士不能按王先生的遗嘱继承全部遗产,而只能按法律继承一半的遗产。”法院认为公证处应予赔偿,但王女士要求的财产损失赔偿过高,具体数额应由法院依法判定。最终,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王女士96万余元。
释法:
公证处有过错要赔偿
海淀法院的法官周元卿认为,办理公证时,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法官说,申办公证当事人事先不可能了解公证的程序和规则,也没有这个必要。当事人缴纳了公证费后,只要提供真实材料,如实陈述事项,即有理由相信会取得公证书。“因当事人办理公证全程都要在公证人员的提示下进行,所以公证机关应对公证的程序事项承担责任,以保证公证效力。”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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