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春节期间仍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而记者从法院获悉,根据以往经验,春节后的一个月,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会有大幅上升,安排调休、发放红包、偷换概念……单位总有各种方法规避支付加班工资。为此,房山法院的卢涛法官逐一分析单位的小伎俩,帮您合理维权。
伎俩一:
安排调休拒付加班费
李先生去年春节主动向单位申请春节留下加班,单位随即安排李先生春节长假连上7天班。本以为收入会就此翻番,谁知发工资的时候,单位却找到李先生,提出可为其安排7天调休,并不再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有明确区别,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补休,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费。
伎俩二:
已发“红包”少付加班费
小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为了赶订单,单位安排小王和部分同事在春节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借给大家拜年的机会,给每位加班人员派发了800元的红包。假期结束后,当小王询问加班费如何计算时被告知,因老板已向其派发了红包,因此只能按正常上班的标准发放工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的性质,那么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的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否则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而如果红包是向单位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伎俩三:
以“值班”的名义不付加班费
赵女士在一家高档餐厅当服务员,由于春节放假期间单位预订的年夜饭、聚餐比较多,单位早早就通知她在春节假期里值班,按照公司规定,值班期间比平时每天多发50元的值班费,以致赵女士只比平时多赚了350元。
法官释法:值班和加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院在认定员工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的时候,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任务,如果只是为了规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应属违法行为,此时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伎俩四:
计算不正确少付加班费
张先生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公司每月向他支付3000元的工资,去年春节假期他共计加班7天,单位向他支付了加班期间的加班费1700元。张先生了解到,单位是按照自己一个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按照30个工作日计算,自己的平均日工资为100元,法定节假日的3天按照每天300元计算,休息日的4天按照每天200元计算。
法官释法:案例中张先生的单位按照一个月30天的计薪天数来确定其日平均工资,而没有按照法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来计算,张先生应拿到2344.83元的加班费,单位少向其支付了600多元的加班费。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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