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曼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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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0日,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事故,8.76吨污染物排入浊漳河,导致下游邯郸、安阳等地大面积停水。事故发生多天后,消息才向外界披露,引起多方质疑。
2月20日,山西“12·31”苯胺泄漏事件处置工作组通报:调查认定,此次苯胺泄漏事故引发浊漳河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对此负有责任。
劣质软管破裂引发泄漏事故
日常巡检不到位,8吨多苯胺流入浊漳河
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大山介绍,2012年12月30日,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方元公司储运车间成品罐区当班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和检测,导致进料管道上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围堰内。
据介绍,由于日常巡检维护不到位,工作人员对罐区与围堰外相通的雨水阀未完全关闭的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导致部分苯胺通过雨水阀流入排洪渠,并进入浊漳河。又因当班人员未按规定定时巡检,没有及时发现苯胺泄漏。
据了解,发生破裂并导致苯胺泄漏的金属软管由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生产。经查,该公司无金属软管制造资质,破裂的金属软管存在质量问题。
有关部门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导致该设备采购把关不严。
而从2012年12月30日13时45分苯胺开始泄漏,至31日8时15分停止送料,苯胺总泄漏时间长达18.5小时。
经调查测算,苯胺泄漏总量为319.87吨,流出厂区134.29吨,其中,流入浊漳河8.76吨。经调查监测,苯胺罐原液中含有挥发酚,苯胺原液中的挥发酚是造成浊漳河挥发酚超标的原因。
据最新环境监测数据显示,目前浊漳河王家庄断面(出山西省断面)、红旗渠源头苯胺浓度连续稳定达到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挥发酚浓度连续稳定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标准限值。
上报迟缓,事故处置不力
责任意识淡薄是事故主因之一
虽然金属软管存在质量问题、雨水阀未完全关闭等因素是此次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但事件背后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必然因素。
刘大山介绍,事故发生后,天脊集团误报苯胺泄漏量为1吨—1.5吨,迟报事故及事件信息,误导和延误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准确判断和快速处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迟缓、应急处置不力。
事件处置工作组表示,责任意识淡薄是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报称,天脊公司企业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日常巡检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部分职工存在失职渎职。2012年12月31日7时45分,天脊集团发现苯胺泄漏,但至16时30分,天脊集团才第一次向潞城市环保局报告。
针对当地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方面,新闻发言人表示,长治市安监局驻企安监员对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31日19时40分,得知事故发生后,长治市政府分管领导指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及时上报情况。但长治市安监局既未派人前去,也没有报告。
同时,长治市环保局也负有重大责任。2013年1月1日16时10分,天脊集团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向长治市环保局报告。直至1月5日9时40分,长治市环保局才向省环保厅传真报告了事故初步情况,但未提及2013年1月3、4日浊漳河出省口王家庄断面苯胺超标情况。
调查组认为,长治市环保局在得知事件信息后没有立即进行核实,面对大量的监测数据不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不能向领导和上级提出正确建议,在监测数据连续超标的情况下,仍坚持将污染事件暂定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执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不力,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新闻发言人表示,在此次事件中,长治市政府应急部门也存在信息上报迟缓的责任,应急处置不力,未及时将环境事件信息通报下游省市有关部门。
据了解,1月5日12时,长治市政府向省政府值班室传真报送《关于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情况报告》。这是长治市政府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此时距泄漏事故发生已有6天。
处理38名事故责任人
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据透露,此次事件共涉及有关责任人员38名。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赵俊翼、天脊股份公司环保能源部部长皇甫守义等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对9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长治市环保局局长申旭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给予长治市安监局局长杨富进记大过处分,免职;给予长治市委常委、副市长潘贤掌记过处分。责令长治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同时,对天脊集团董事长王光彪、总经理王俊彦、总工程师荆宏健等24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留党察看、撤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责令潞安集团向省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另外,长治市市长张保因对苯胺泄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山西省委决定,提名其不再担任长治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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