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2月21日电(记者王博、范培珅)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近日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张国华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农业、城市建设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包工程、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与其妻刘淑萍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28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张国华夫妇的财产。除受贿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张国华对价值97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11年6月21日,张国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2012年5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扣押在案的个人全部财产。张国华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充分、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国华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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