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崔亚明) 日前,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简称《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两部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文件。
文件明确规定,今后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且是否缴纳保证金将成为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
根据《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建设工程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致使农民工工资无法依劳动合同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
同时,今后是否缴纳保证金,将成为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在发生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等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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