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招工热。起点低、收入高的快递业成部分务工者的首选。但不得不注意的是,快递过程中造成货物缺损等而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记者从青浦区法院获悉,该院2012年共审理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84件,同比上升78.72%。那么,类似纠纷法院如何判决?记者选取四个典型案例予以解读。
【案例一】
快递员疏忽丢轴承,属重大过失全额赔偿
青浦某机械公司与一快递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2012年3月,该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一批价值4.4万元的轴承快递至松江某公司。可是就在当天下午,快递员一时疏忽,在派送快递时,在车子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上楼送其它快递,导致货运车及整车的货物丢失,其中就包括了机械公司的轴承。为此,机械公司只能组织了相同的货物重新再送一次给客户。机械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4.4万元的货物损失。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机械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快递公司辩称:自己的确为机械公司承运货物,但是自己并不清楚承运的是什么货物,货物不见了也是属于正常不见了,不是恶意导致的,所以应按照快递运单上写明的“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的,按不超过运费的五倍标准赔偿。 ”为此,快递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当时填写的快递单,资费及保价费一栏均未填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机械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现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不见了,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货物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虽表示对丢失细节不清楚,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货物的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故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机械公司提供了订单、发票及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虽予否认,但快递公司在接货时具有验货的权利和义务,现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事实,故法院对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故其运单上约定的限制赔偿条款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4万元。上述案例中,货物的丢失并非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属于重大过失,所以运单上的限制赔偿条款是无效的,仍需要按照实际金额来赔偿。
【案例二】
根雕艺术品因保价低,才赔一半不到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是货物的实际金额大于保价金额,但最终仍按照保价金额来进行赔偿。
2011年7月,谢某在龚某的公司看中一套根雕艺术品,双方在签订了购买协议后,龚某便联系了某快递公司准备将该艺术品给谢某运回去。在此过程,龚某在运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10万×3‰=300元。然而在运送过程中,龚某接到了快递公司的电话,表示艺术品到了中转站时发现已经有受损。龚某赶到现场发现该艺术品已经破损,失去了原有价值。为此,龚某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进行赔偿,但均未果。于是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万元。龚某认为,快递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包装,故不应按保价金额10万元进行赔偿。为了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龚某还提供了与谢某签订的合同原件。而至于保价为何这么低,龚某表示是为了少支付保价费才未足额保价。快递公司则辩称:家具是部分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而由于货物是异地运送需要中转,由于路面颠簸不平及上下装卸等原因,可能造成货物之间的挤压,导致货物受损,对此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在保价限额内赔偿。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现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发生破损,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龚某进行了保价,现龚某认为破损的货物已无修复价值,不再需要该批货物(包括未受损的),快递公司理应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故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10万元。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可以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如果选择保价运输时,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价格的义务。在保价运输中,当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声明价值时,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
【案例三】
箱子破损不同意鉴定,按声明价格赔偿
2012年5月,某机械公司与贾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将一台价值7.5万元的自动锁线机卖给贾某。次日,机械公司将设备委托某快递公司承运,保价金额为6.3万元,并支付运费1040元。 6月该设备达到目的地时,收货人发现设备的木质包装箱已破裂、底盘断裂,开箱后发现设备已严重变形,整台设备报废。为此,机械公司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但快递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机械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3万元,并退还运费1040元。
快递公司辩称:设备达到目的地时外包装木箱是完好的,底盘也没有断裂,至于里面装的设备损坏与自己无关。为此快递公司提供了一个自己单方拍摄并制作的光盘。
机械公司认为,快递公司拍摄时自己不在场,且录像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设备的现状及价格等问题存在分歧,故申请对设备的市场价格、损坏程度、能否修复、修复价格等进行鉴定评估。快递公司当场表示不同意鉴定评估。
根据庭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机械公司托运的货物及时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快递公司认为承运货物外包装完好,自己不该承担货损责任,对此主张其仅提供光盘一个,由于快递公司录像时机械公司未在场,且快递公司也未对此内容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对其客观性和关联性,法院难以确认。由于双方对设备的状况争执不一,机械公司为此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由于快递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致使法院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快递公司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视快递公司承运的设备遭损,应按声明价格予以赔偿,并将收取的运费退还机械公司。故最终支持了机械公司的诉请。
【案例四】
30万衣服损失10万,双方均有过错各担责
王某经营着一家网上小店,去年3月,王某委托某快递公司为其运送一批衣物,并支付了1000元保价费。可是当衣服送到目的地时,收货人发现外包装破损,衣物缺失,故拒绝收货。事后,经王某与快递公司人员清点,确定缺失衣物价值达10万元(根据生产厂家吊牌统一零售价)。此后,王某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快递公司只同意按运单上的保价金额1000元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衣物损失10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既然王某采取了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为1000元,故自己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保价金额。
针对衣物的货值及保价问题,王某认为,这批衣物总值达33万余元,自己是应快递公司要求保价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免除了快递公司的主要责任,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承运的衣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缺失,快递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双方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但鉴于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缺失,对此快递公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王某未采取足额保价方式声明价格,致使快递公司未能进一步采取更为谨慎、适当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安全,对此王某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缺失衣物价值,由于王某既不能提供进货方面的证据证明,又放弃评估,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对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缺失衣物的材质、数量,市场价格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