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长春市民王某两口子上街买菜,路上王某踩到了一个松动的井盖,人掉进井里,受伤入院25天,治疗费用花去了两万多。近日,王某一纸诉状将吉林省某公司和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下水井”伤人案件。吉林省某公司辩称,导致王某受伤的“下水井”是市政设施,不是被告管辖范围内。该“下水井”系在马路上,应属于城市公用设施。同时,该公司出示了土地使用证、建房图纸等证据,证明该“下水井”不在土地使用及建房设计图内,不承认该“下水井”是自建、自用、自维。应由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承担对原告王某的赔偿责任。
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辩称,经现场勘查查明,致王某踩踏受伤的“下水井”为吉林省某公司自建、自用的出户井,流出的都是吉林省某公司排出的废水,是专门为被告所在服务区服务的。根据《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施施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此“下水井”应属于产权单位负责,应由吉林省某公司进行管理、维护,不属市政设施的管理范围,因此该“下水井”引发的事故,也应由吉林省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吉林省某公司不承认致原告王某受伤的“下水井”是自建、自用、自维的“下水井”,根据长春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出示的道路施工图上看出,东盛大街的排水管线用一虚线表示,说明该排水管线为其自行设计施工的管线。庭审中吉林省某公司未能证明该“下水井”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该办公楼的位置,该“下水井”应属于吉林省某公司自建。根据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接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行养护和维修,并接受长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吉林省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万元。(李亮 记者 王海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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