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莫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丽卿92049.2元,赔偿原告周丽77850.7元……”
2012年11月20日,对于年过半百的莫苛而言永生难忘,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纸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仅让他失去了和亲人共度蛇年春节的机会,更让夫妇俩背上了将近17万元的巨额赔偿。莫苛说,听到法官宣读判决时,他的眼前一片漆黑。
《法制文萃报》记者对这桩故意伤害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未曾想,暗藏于一纸判决背后的诸多蹊跷,让记者匪夷所思。
地界纠纷,让他身陷囹圄
时间追溯到2012年5月7日。晌午刚过,一连串声嘶力竭的争吵,让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下莲塘的街坊们一阵阵揪心。大家纷纷走出家门一探究竟。
“你个老婊子”,“我要干死你们”……据莫苛的妻子周玮讲述,这些刺耳的脏话出自邻居徐丽卿之口。“那天中午,我丈夫在院子里看报纸,我正准备出门,徐丽卿和家人对着我们破口大骂……”回忆起这一幕情景,周玮的情绪异常激动。
记者了解到,徐丽卿今年44岁,无业在家,其妻周丽是浦城县的一名公务员。莫苛家位于下莲塘60号,而徐丽卿家则在59号,两家的宅楼近乎毗连。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本该和睦相处的邻里,为何会闹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带着疑惑,记者走访了相隔不远的几户人家。
据街坊们透露,莫、徐两家积怨已久,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起冲突了。早在前年年初,他们就因为地界问题起了争执,徐丽卿持刀砍伤了莫苛,那次事情闹得很大,惊动了派出所。记者手中一份由浦城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徐丽卿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了街坊的说法,“2011年2月21日13时55分许,浦城县莲塘镇下莲塘59号周丽(徐丽卿之妻)与60号莫苛因房屋地界纠纷发生打架,周丽被撞伤,莫苛被砍伤。”据介绍,当时双方被带到莲塘派出所后才消停,最终经过调解,徐丽卿赔偿莫苛损失费1100元。
街坊们本以为,有了上次的教训,莫、徐两家会从此息事宁人,可谁也没想到,2011年12月1日双方硝烟再起。这回的主角是周玮,她用砖头、石子砸破徐丽卿家3块窗户玻璃,结果被莲塘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并被处以罚款。
2012年5月7日的冲突,实际上是莫、徐两家第三次“交战”。对于这次打斗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徐家指责莫家“蓄意报复”,而莫家则称对方是“恶人先告状”,分明是徐家“挑衅生事”……围绕孰是孰非,一场“舌战”在两家人之间展开。抛开这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恩怨纠葛,记者更关心的是莫苛是否蒙冤,打斗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
记者从浦城县检察院“浦检公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看到这样的情景:被告人莫苛从住房的外院拿起一根木棍,徐丽卿见状亦返回房内操起一把火铲,后双方持械对打,在旁的徐智峰(已被治安处罚)拿起一根竹竿帮助徐丽卿。被告人莫苛在对打过程中持棍击中徐丽卿右手,致其右手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被告人莫苛在对打中,还持木棍击打周丽的背部、腰部,致周丽腰背部L2右侧横突棘突骨折。经过浦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丽卿、周丽损伤为轻伤,而被告人莫苛、周玮的损伤为轻微伤。
起诉书中载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物品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通话清单、现场照片及工具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玮、徐智峰、周焕福、占文龙、余双琴、周小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丽卿、周丽的陈述;4、被告人莫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据此,浦城县检察院认为,莫苛因琐事持械伤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这样,2012年8月16日,莫苛被浦城县公安局正式逮捕。
记者发现,在检察院认定莫苛犯罪事实成立的6项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在几位证人中,周玮、徐智峰、周焕福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徐智峰和周玮是参与打斗人,周焕福则是徐丽卿的岳父),只有占文龙、余双琴、周小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他们的证言可信度较高。
故此,记者相继走访了周小岳、余双琴和占文龙。令人震惊的是,他们对打斗中几个“关键动作”的证言,竟与浦城县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描述大相径庭!
对于起诉书中“被告人莫苛在对打过程中持棍击中徐丽卿右手,致其右手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被告人莫苛在对打中,还持木棍击打周丽的背部、腰部,致周丽腰背部L2右侧横突棘突骨折”的关键性动作,3位证人异口同声地表示,整个打架过程中莫苛没有用木棍击打过对方。
居住在下莲塘62号的周小岳,亲眼目睹了5月7日打斗现场的全过程。他向记者讲述,5月7日中午,徐、莫两家人吵架,徐丽卿骂周玮是婊子,周玮打了徐两个耳光,两家人随即厮打在一起。此时,突然有一个陌生男人(徐智峰)从旁边冲出来,帮助徐丽卿将莫苛压倒在地,两人一起殴打莫苛。周玮和周丽则在另一边厮打起来。期间,莫苛拿起一根木棍,“但是没有打上去”。证人占文龙也向记者描述了这个细节:莫苛举起棍子想要打周丽,此时边上有人大喊“不敢打”,莫苛一直犹豫,但“还是没敢打”。
此外,余双琴还称,“亲眼看到徐丽卿双手交叉握拳,重击莫苛妻子头部几十下”。而这个动作在周玮看来,恰恰是造成徐丽卿右手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的伤情成因。
但遗憾的是,这些足以改变莫苛命运的证人证言,却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采信。至于原因,浦城县法院给出的解释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玮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证人余双琴、占文龙、周小岳所出的证明并申请该三人出庭作证,但三位证人均未能出庭,对于三人所出的证明均因其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
接下来的一幕更让记者目瞪口呆。证人占文龙、余双琴、周小岳出具的证明,白纸黑字写明“在整个打架过程中,莫苛未向对方动过手”,但这些文字,在浦城县法院判决书第四页中,却变成了“证人占文龙、余双琴、周小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莫苛向对方动过手”。一个“未”字带来的语义之差可谓天地之别,不知浦城县法院为何会出现如此致命的“笔误”?
这起故意伤害案背后的蹊跷还不止于此。
周玮向记者反映,徐丽卿家的外墙上装有摄像头,“只要把对方家门口的监控录像调出来,是非曲直一看便知”。周玮称,2012年5月8日上午在她住院期间,莲塘派出所两位民警到医院来做笔录。当时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任何笔录旁证都不需要,只要把对方监控调取出来,谁是谁非一清二楚”。出院后她曾多次请求莲塘派出所调取摄像资料,但均未被理睬。接下来她又不下十多次的向公安检察机关要求调取监控,竟然得到了相同的回复。直到2012年12月3日,经莫苛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公检法三家才到徐家调取录像。
本报法律顾问组律师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积极进行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所谓的“消极侦查”实质上就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这当然也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莲塘派出所在给记者的答复中解释称:因双方打架、吵架多次,徐丽卿安置了一套电脑监控设备。2012年5月7日打架案发生后,莲塘所办案人员曾向徐丽卿提取监控录像,但并没找到当时的录像。徐丽卿对此解释说,案发前几天停过一次电,后来忘记在电脑中重新打开监控系统,所以打架的时候监控并没有打开,也就没有录像材料。
然而,记者手中拿到的一份莲塘供电所提供的证明却显示,案发前几天当地“无检修计划停电、无抢修停电记录、无故障报修记录”。
另外,莫苛向记者反映,莲塘镇派出所给他做笔录时,只有一名民警在场。笔录结束后,在办案民警的催促下,他没有看到笔录的内容就签了字。对此,莲塘派出所解释称:当时做笔录的办案人员为两人,其中一名民警因还负责审批户口管理方面工作,在整个做笔录过程中,有数次离开做笔录的办公室去审批材料,这在人少任务重的基层派出所属正常情况。
对于莲塘派出所的辩解,本报法律顾问组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本案笔录录制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非法证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本案的伤情鉴定结论有两个——《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前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后者则是判令附带民事被告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记者从本报法律顾问组得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周骨骨折、月骨骨折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则规定:手、足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记者查看了本案的伤情鉴定报告,其中对徐丽卿伤情的分析说明为:右手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出具的《关于徐丽卿伤情的重新鉴定报告》亦得出相同的结论。但记者查阅徐丽卿入院治疗的病历记录后却发现,无论是临床X线、CT辅助检查,或是手术记录均未描述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为“完全性骨折”。记者疑惑,在病历未见“完全性骨折”的情况下,却在两份鉴定书中得出“完全性骨折”的结论,进而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定性为轻伤。不知两家鉴定机构给出这种意见的依据何在?
另据了解,浦城县公安机关对徐丽卿、周丽做出人体损伤程度轻伤鉴定后,莫苛、周玮对该鉴定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县级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按照法律规定,理应交由上级公安机关,即南平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来进行重新鉴定,但奇怪的是,浦城县公安局却将该案委托于南平市第一医院伤鉴小组。
而南平市第一医院伤鉴小组出具的重新鉴定报告上显示,鉴定人只有两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同时,该报告没有附录福建省司法厅批准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职称》、《执业证号复印件》等,无法确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资质。浦城县法院为何要将这样一份瑕疵鉴定报告作为定罪依据?
不仅如此,判决莫苛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所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
记者注意到,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徐丽卿、周丽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人均为原告本人,对于鉴定地点的选择、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有关方是否需要到场、鉴定标准的选择等均未征得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方的意见,完全由原告方“包办”。这显然存在鉴定结论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能。与此同时,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人亦只有两人。
更重要的是,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对徐丽卿、周丽分别做出九级伤残鉴定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记者发现,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伤残程度的鉴定”。疑惑随之而来,徐丽卿、周丽明显不是因为职业活动而受到伤害,为何套用此标准?
本报法律顾问组律师告诉记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处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等级问题,解决的是社会保险问题,本案中徐丽卿、周丽的损伤显然不属于此列。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故其在具体的评残标准上有较大的区别。本案中徐丽卿、周丽的损伤,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同属于侵权损害,两者具有可比性,故其评残标准应当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依据此标准,徐丽卿、周丽的损伤后果,均不构成伤残。
发生在福建浦城的这桩“故意伤害案”,让人感觉有些匪夷所思。目前该案的二审程序即将启动,本报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
●后记:
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已经有相关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运用。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全国各地法院都非常重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截至目前,尚未形成统一且固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相关部门也未出台详细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二审法院将如何处理莫苛故意伤害案中引起争议的证据,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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