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驴车与摩托车相撞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3年02月25日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六旬老汉驴车与摩托车相撞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新网徐州2月25日电(李东艳 马以轩)只有机动车辆才可能交通肇事?其实,非机动车主违反交通规则酿成事故,一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江苏新沂,68岁的农民朱老汉赶着驴车行驶时,一辆摩托车因躲避不及与之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一对叔侄死亡。朱老汉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最终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刑。25日,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本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68岁的朱本福是江苏新沂某镇农民。2012年10月的一天傍晚,天已经渐渐擦黑了。朱本福驾着一辆驴车在新沂市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听到驴车后“当”的一声巨响,朱本福还没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巨大的冲撞力就将他撞飞出去,摔到路上,虽然感觉胳膊和肋骨生疼,但他并无大碍。
朱本福忍痛爬起来后才看到两男子躺在数米外的绿化带里已不醒人事。原来,当朱本福驾着驴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恰逢孟海叔侄俩骑着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躲闪不及,摩托车前轮撞在驴车的后部,致使摩托车倒地滑行七八米,孟海叔侄俩则被惯性作用甩向前面的绿化带里。不幸的是,孟海叔侄俩倒地时都刚好脑部着地,当即不省人事。当日,孟海叔侄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他们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朱本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朱本福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给孟海叔侄俩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具有标本意义。很多人在思想上存有误区,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肇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观念并不正确,此案标志着,作为交通行为主体之一的非机动车司机,如果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本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畜力车上道路行驶,驶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朱本福案发后能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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