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限令加多宝三日内全面撤回涉案广告
原标题 [广州市中院限令加多宝三日内全面撤回涉案广告]
新华网广州2月28日电(记者毛一竹 田建川)记者28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广告宣传一案,法院已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加多宝对“诉中禁令”的复议申请,并要求加多宝公司三日内撤回所有被禁止发布的广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经销商、零售商所做的相关广告。
1月3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以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多宝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随后向法院申请复议。
加多宝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王老吉”是其使用过的一件商标,也曾用此作产品名称,但商标和名称不等同于产品。此前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一直由加多宝公司生产,作为经营者的自由,加多宝公司有权决定其名称的选取,而广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陈述客观事实,不是虚假宣传。该广告行为对从未生产过红罐凉茶产品的“广药集团”和其下属刚成立的生产凉茶产品的企业不构成任何商业利益损害。
针对加多宝公司的申请,广州市中院对“诉中禁令”所涉及的程序、事实、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评判。
首先,“诉中禁令”并非案件实体判决结果,广药集团仍存在败诉的可能性,故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责令其提交了500万元的担保金(广药起诉索赔数额为1000万元)。终审判决后,如因广药集团申请错误导致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广药集团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且加多宝公司大范围密集的广告宣传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在广药集团交纳了适当担保金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两复议申请人类似广告宣传行为予以禁止。
其次,加多宝公司广告语中的“改名”二字容易引起误解。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广告语会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已改名为“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已不复存在,事实上,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权后,已组织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并推向市场,因此,该广告语是虚假的。
虽然任何企业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享有取名权和改名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误导消费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的产品名称权归属不明确和广药集团持有“王老吉”商标权的情况下,加多宝公司使用这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很有可能侵犯广药集团的权益和误导消费者。
再次,“诉中禁令”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而非对案件所涉争议的实体处理,不以作出保全行为的受诉法院有终局管辖权为前提。
广药集团起诉指控两被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供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纸质广告牌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广药集团基于其与两被告的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加多宝公司向记者表示,提出复议只是第一步,对于广州市中院作出的裁定,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申诉并反映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毛一竹 田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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