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审核已暂停近5个月
新一轮发行制度改革将淡化对企业盈利要求
A股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已暂停近5个月,何时重启牵动市场神经。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表示,IPO重启尚没有明确时间表。
不过,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给出了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五大思路,包括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细化信披要求,淡化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开展IPO专项核查工作,并结合工作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检查中取得的经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规范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相关行为;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会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询价配售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继续抑制炒新;打击粉饰业绩等行为。
事实上,从去年10月10日后,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再未有召开新的IPO审核会议。而在去年11月2日浙江世宝上市后,也再无一只新股登陆A股市场。
与此同时,证监会积极为IPO“泄洪”。至上周五,证监会终止审核的IPO企业已达20家,但苦守在长队中的企业仍达869家,A股IPO堰塞湖仍未有效疏通。
“进一步提前IPO预披露时间”
从2009年开始启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至今已发布了三轮改革措施。
作为下一步改革方向之一,证监会表示,有必要根据市场的需要,根据证券监管工作面临形势需要,逐步提前IPO预披露时间,使预披露不断提前。证监会也在研究探讨是不是有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的需要和可能性。
从2011年年底开始,证监会将IPO招股书申报稿预披露时间提前了1个月,从之前的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提至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而早在去年上半年,证监会便开始酝酿将IPO申报稿预披露时间再提前半年,即“受理即披露”;“但此后业内反应比较大,且监管层着手准备推出一揽子改革方案,该计划被推迟。”
证监会昨日并指出,在预披露时间提前后,22家企业在审核过程中主动撤销了申请,比以往增多。新股定价约束机制增强,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增加,平均发行家和市盈率下降了28%和36%。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上升了30%,显示出定价博弈机制增强。新股首日非理性炒作也有所收敛。
证监会还指出,对于创业板发行方式将进行针对性改革。其表示,将研究如何根据创业板企业特点,创新发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发行融资制度。他表示,改革创新的目标是要实现以同等规模资金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多渠道抑制非理性定价和炒新问题,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此外,证监会还将修订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继续研究并及时梳理审核重点,形成审核指引并公布。在总结创业板设立三年来审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撰创业板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预披露制度,探索将预披露时点进一步前移。
至于备受关注的IPO是否实行注册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发行到底是核准制好,还是注册制好,很难找到正确的答案:“要根据各国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当然这种选择一旦确定就永远不变了。”
将严罚IPO不尽职中介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对在审企业进行的专项财务核查是发行审核的必要环节,证监会将把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核查报告当做一次反馈意见,之后再推进其他审核程序。 他并表示,监管部门也在思考怎么来判断投融资功能达到平衡以及平衡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实现。
针对有保荐机构抱怨在自查过程中工作量过大的问题,该负责人回应称,如果相关中介机构确实有自信心,认为尽职调查等各方面工作到位了,可以在“(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里写哪个事项,我们认为到位了”。他表示,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并不是意味着信披的监管要求更高了,对于发行人信披的要求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都不是首次提出,实际上没有任何新的信披方面的标准。当然对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责任会更为严格。他并强调:“在此次专项检查之后,如果还有中介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话,一定会被严厉地加以惩处。”此次财务核查,稽查部门也参与了事前审查。
据证监会提供的数据,去年以来证监会已对8个发行人,7家保荐机构采取了9次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4个保荐人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他表示,券商被出具警示函可能会导致券商降级,同时向投保基金缴纳的资金也可能大幅度提升。
为了打击过度包装上市、粉饰财务报表、业绩注水,证监会从2012年12月底对拟IPO的排队企业进行了全方位、大面积的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不仅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财务资料自查、并递交自查报告和底稿,而且将在自查结束后,再联合稽查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证监会之前的表述,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3月31日前递交自查工作报告,无法按时提交、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将被终止审查。“我们接到通知,证监会在4月后将分头到全国再进行为时一个月的督查工作。”
“再融资审核机制应有不同安排”
除了通过IPO进行融资之外,A股再融资改革也酝酿已久。
对于市场盛传已久的再融资行政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的问题,昨日证监会人士表示,再融资与IPO相比有其特点。比如已经有持续的信息披露,其经营情况投资者较为了解,市场分析跟踪也较为充分。因此,对于再融资审核机制,确实是应该和IPO审核机制有不同安排。
他说,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再融资审核机制,使之更加符合再融资的特点,更加适应市场化的需要,证监会确实和交易所作了共同的探讨和研究,也希望使自律组织在发行方面的探索能够结合证监会的工作。
但是,他表示,所有机制的改进,都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目前证监会承担了很多行政许可的职责,未来改革肯定会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切实让自律组织的经验、力量更好引入发行监管工作中来。
有此,有投行负责人透露,监管层目前酝酿的做法是,再融资初审权下放至交易所,但最终审核权还是在证监会。该投行人士称,根据相关法律,交易所如果要承担再融资审核职责,则必须新设再融资审核委员会。
证监会改革发行体制的五条思路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细化信披的要求,淡化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
二是开展IPO专项核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相关行为。
三是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会进一步提前预披露时间。
四是询价配售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继续抑制炒新。
五是打击粉饰业绩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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