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名推荐
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2
协商确定建议名单
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
公布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提出
提案的提出和办理
委员可个人提出
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种形式: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审查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答复
有关部门答复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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