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如,2008年3月1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名单,作为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
酝酿
经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如,2008年3月14日,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主席团第四次会议经过表决,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选举。
选举
如,2008年3月15日,根据大会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选举票
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总理
国务院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国家政务的最高负责人。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
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如,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宣读国家主席对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信。
酝酿
如,2008年3月16日,人选名单经各代表团酝酿后,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
如,2008年3月16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用表决票。
任命
表决结果宣布后,国家主席签署第一号国家主席令,根据大会决定,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表决票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不能另提人选。经过写票、投票、计票,宣读表决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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