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随着对中国传统节假日的日益重视,每年的放假调休已经常态化,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次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开展相关工作,由于我国现行的节假日办法对调休缺乏明确的规则,而实际生产经营计划往往必须提前一年制定,需要各行各业推测未来的节假日安排,其中金融业务对工作日与节假日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备受节假日调整的影响。建议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提高对节假日调休的指导性,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生产生活创造和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一、背景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该条款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形成了我国目前节假日调休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七个,其中元旦节、劳动节和国庆节是公历的固定日期,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是农历节日对应公历日期。虽然每年节假日的总量不变,但是基于拉动消费需求和满足群众休长假意愿的目的,国务院每年都会通过挪动双休日,将上述假期拼成若干个“黄金周”和小长假。节假日调休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因此每年的节假日安排发布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资料显示,1999年以前,由于我国的节假日是固定的,到日就休,无需调休,因此当时我国并不发布节假日安排通知。但是,随着“黄金周”以及2008年小长假的启动,为确保行政部门统一办公时间,方便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办理事务,国务院每年年末都要发布次年的节假日安排,从此我国的节假日调休进入常态化。
但是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无论是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计划还是个人的旅游出行计划,通常都是需要提前进行规划的,因此节假日调休是否有规律性、能否提前准确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而金融产品对工作日与节假日尤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如存贷款的起息或到期、理财产品的申购或赎回、债券的付息兑付、衍生产品的重定价等日期均受节假日调整的影响。
二、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由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进行修改,使节假日调休方案的指导性和规律性更加明确,或在每年末正式出台关于次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前,通过听证会机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虽然我国放假的节日包括公历和农历,调休还涉及星期制,难以协调的情况在所难免,但是节假日调休方案也不是完全没有规律,建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法定节日为一天的节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端午节)
法定节日如果出现在周二、周三、周四,则不调休;如果出现在周一、周五,则可与周末相连;如果出现在周六,则周五补假,如果出现在周日,则周一补假。即不必强求一定要形成三天的小长假。
2、法定节日为三天的节日(春节、国庆节)
节日起始日固定,如国庆节从10月1日、春节从农历除夕日开始起算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再以节前和节后连续工作日分布相对均衡为原则,即取与“黄金周”相隔天数最少的周末安排补班。此时,若集中在一周补班出现连续上班超过7天的情况的,则在“黄金周”节前和节后一周各安排一个周末休息日分别用来补班。
3、法定节日重合或调休重合(如中秋节与国庆节)
可以先按前文建议中第2点原则形成国庆“黄金周”(10月1日至7日)和调休方案,然后10月8日补休中秋节,再以节前和节后连续工作日分布相对均衡为原则,安排补足工作日,尽量避免出现因调休导致节前或节后需连续多天上班的情况。
(二)理由
1、我国现阶段节假日调休结果较难预测,不利于金融交易的提前安排。我国的节日随年变化,虽然节日本身可按照农历进行推算,但是准确的调休结果只有到前一年的年底才能确定下来,对交易双方都造成极大的困扰,限制了金融机构间的交易自由。例如去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出台后,由于正式通知与机构和个人按照往年节假日调休规律预测的调休方案存在较大差异,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被迫进行较大规模的重新协商与调整,造成业务成本上升,清算风险增加,不利于金融稳定及人民币的国际化。
2、若节假日能够被准确提前预测,将对金融领域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和便利。对比国内外的节日放假规律,欧美主要国家的节日通常是固定的日期或固定的某个月第几周的星期几,且不调休,规律性非常强,既容易记忆又能被准确预测。仍以金融领域为例,由于欧美主要国家的节日可以被准确预测,因此无论金融产品的交易期限长短,其未来的收付息、重定价日期等均可以被提前准确确定下来,对交易双方都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节日是民族的,规则应该是国际化的,至少可以是比较透明的。通过上述原则性规定,并结合听证会机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可以有效提高对节假日调休的指导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生产生活创造和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附件:
为便于理解,对提案调休建议作如下举例说明:
1、法定节日为一天的节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端午节)
法定节日如果出现在周二、周三、周四,则不调休;如果出现在周一、周五,则可与周末相连;如果出现在周六,则周五补假,如果出现在周日,则周一补假。即不必强求一定要形成三天的小长假。
举例:假设某年元旦节是周二,则不安排调休,周二休息一天之后继续正常上班,不强求连休三天;若元旦节是周一的,则与前一周的周六和周日相连,连续休息三天,自然形成三天小长假;若元旦节是周日的,则在与该周日相连的周一补假一天,形成三天小长假。
2、法定节日为三天的节日(春节、国庆节)
节日起始日固定,如国庆节从10月1日、春节从农历除夕日开始起算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再以节前和节后连续工作日分布相对均衡为原则,即取与“黄金周”相隔天数最少的周末安排补班或在“黄金周”节前和节后一周各安排一个周末休息日分别用来补班(适用于集中在一周补班则出现连续上班超过7天的情况)。
举例1:以春节为例,假设某年的除夕是2月9日(周六),则调休后的七天“黄金周”为2月9日至15日,其中9、10、11日是法定假日,而9、10日同时为周六和周日,则12、13日直接用于9、10日的补假,14、15日两天调休后需要补班。“黄金周”距其前面最近的周末相隔五天(4日至8日),而与后面最近的周末直接相连(16、17日),即与后面周末相隔天数较少,则安排16、17日补班即可。
举例2:以国庆节为例,假设某年国庆节10月1日是周五,调休后的七天“黄金周”为10月1日至7日,其中1、2、3为法定假日,而2、3日同时为周六和周日,则4、5日直接用于2、3日的补假,6、7日调休后需要补班。即使按照前述原则,即取与“黄金周”相隔天数最少的周末补班,也会出现连上八天班的情况,故在“黄金周”节前和节后一周各安排一个周末休息日,即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用于补班,则节前连上五天班,节后连上两天班,相对更为均衡。
3、法定节日重合或调休重合(如中秋节与国庆节)
可以先按前文建议中第2点原则形成国庆“黄金周”(10月1日至7日)和调休方案,然后10月8日补休中秋节,再以节前和节后连续工作日分布相对均衡为原则,安排补足工作日,尽量避免出现因调休导致节前或节后需连续多天上班的情况。
举例:以国庆节为例,假设某年中秋节是10月3日(周六)与国庆节法定节日重合,国庆节“黄金周”为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中秋节补在10月8日(周四),为避免出现连上八天班的情况,根据节前节后工作日均衡的原则,最理想的方案是在9月27日(周日)和10月10日(周六)补班,则节前连上四天班,节后连上两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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