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结核病定点院需落实治疗期间随访检查
2013年03月07日10: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卫生部:结核病定点医院需落实治疗期间随访检查]
中新网3月7日电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3月24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在中国,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约100万例,发病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肺结核患者和感染者数量庞大,通过呼吸道传播易造成疫情蔓延,对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等。
《办法》还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对辖区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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