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曾江恒)半夜回家中发现可疑人,雷某怀疑对方是小偷,气愤之下将“小偷”打死。3月7日记者获悉,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90后”的雷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北二里,做烧烤生意。2011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忙完生意的雷某赶回家中休息,刚走进家门,在一楼大厅时就发现被害人黄某在家中出现,形迹可疑。雷某问黄某在这里干什么,黄某称所找的人住五楼。雷某一听,就知道黄某说假话。雷某家是自建楼,共4层半,二、三楼用于出租,五楼是自己在住。
雷某怀疑黄某是小偷,遂将黄某抓获,从其所携带的包中查获扳手、螺丝刀等物品。想到之前家中被偷过几辆电动车,雷某对小偷恨之入骨,气愤之下,他对黄某拳打脚踢,致使黄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雷某向黄某的亲属支付了2.8万多元,包括医疗费和丧葬费。去年5月23日,公诉机关指控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的母亲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雷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万多元。法院查明,潘某因此案遭受经济损失共计2.6万多元,扣除雷某已支付的1.8万元丧葬费,雷某还应赔偿潘某经济损失8100多元。潘某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法庭上,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雷某的辩护人提出雷某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属于自首,已赔偿被害人2.8万多元,且黄某有过错,请求对雷某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雷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雷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雷某已垫付医疗费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有过错,可对雷某减轻处罚。
3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雷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经济损失81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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