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谭芳律师您好!我是您创办的上海离婚律师网的忠实粉丝。现在,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希望得到您的手把手的帮助。
我叫郝丽,是一个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几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孩子随前夫共同生活。不久后,我经朋友牵线搭桥,与现在的先生认识并很快结婚。他叫高海歌,气质儒雅,谈吐大方,对我也十分尊重,结婚之初我们的生活很和美,我以为我将这样幸福到老。
没想到,婚后第二年我们的分歧就日益明显,导火索就是孩子。由于在之前生孩子时难产,我已经不再适合生育。交往之初我已经和他表明,他也表示自己希望丁克。可结婚后他说自己是初婚,现在十分希望有个孩子。
就这样,为了是否生育的问题我们多次争吵。由于我一直谨慎地采取避孕措施,所以从没发生过意外。
但是今年年初,我却发现我怀孕了。在我的逼问之下,高海歌承认他偷偷换掉了我一直服用的避孕药。气急败坏的我直接从家里搬了出来,住进了公司的宿舍。
元宵节一过,我就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知我已经完全不适合生育,并建议马上进行人工流产。于是,我当场就办了住院手续,并于第二天接受了人流手术。
高海歌知道情况后气急败坏地赶来医院,面对术后虚弱的我,不但没任何安慰反而叫嚣着要起诉离婚,并要求我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请问谭律师,我难道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生育吗?在医生已经建议我不要生育的情况下,我自主决定进行人流手术有错吗?他要求离婚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
律师解惑
女性有生育自由,丈夫要求精神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郝丽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您刚刚接受手术,建议休养身体,待您逐渐恢复后再与您先生好好协商。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生育自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作为女性有生育自由,并有权自主决定进行流产手术,您的先生若以此为由要求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第二,关于能否以此请求离婚的问题。解释三第九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若你们双方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您先生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作出判决。
您先生希望与您共同生育孩子,说明他对你们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信心,他求子心切的心情我们也应当充分理解。但您的身体如的确不适合生育孩子,建议您将实情与您的先生再次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期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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