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女士不惜花费21万元去美容诊所打造一张美丽的脸,没想到美容不成反而变丑,面部出现凹陷,为此,她将该诊所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认定北京金炫澈整形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判决赔偿乔女士20万元。
昨天上午,42岁的乔女士并未到庭。2010年12月,乔女士在金炫澈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手术。金炫澈为其进行了6项美容整形手术,包括下颌角整形(修复)、无下巴成形术、颞部拉皮、中面部拉皮、颧骨缩小术和脂肪移植术。乔女士共支付了21万元。乔女士后认为手术存在失误,造成其面部凹陷,给她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损害。同时,她了解到主刀医生金炫澈不具有行医资格,被告诊所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故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诊所退还医疗费21万元并赔偿21万元。
金炫澈美容诊所称,该机构具有医疗资质,且主治医师具备执业许可,手术过程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履行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也向乔女士说明了病情和医疗措施,告知了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了乔女士的书面同意,不存在过错。同时,该诊所认为,医疗卫生服务具有特殊性,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查明,金炫澈美容诊所于2005年12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类别为医疗美容诊所。医师金炫澈持有卫生局签发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诊疗权限为在金炫澈美容诊所进行面骨整形医疗。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根据手术难度、复杂程度、医疗意外及风险大小,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根据该规定,金炫澈美容诊所仅能开展一级项目。而乔女士所进行的6项手术,仅有脂肪移植术1项属于一级项目,其余5项均超范围。审理期间,乔女士明确表示对该美容手术造成的损害不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乔女士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应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金炫澈美容诊所无视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且无证据证明该诊所已向乔女士告知其资质情况及开展美容手术的项目范围,应认定在合同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鉴于脂肪移植术不属于超范围的美容项目,故该项手术不构成欺诈,赔偿数额应扣除该项手术费用。由于美容服务实施后,无法对服务行为进行返还,乔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手术存在瑕疵并对其造成损害,因此其要求返还手术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宣判后,乔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是否上诉还需咨询原告的意见。该律师告诉记者说,原告的损害客观存在,无需鉴定证明。此外,被告诊所已停止经营,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尚存在疑问。由于鉴定需预交费用,为避免损失扩大,他们才提出不鉴定申请。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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