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虽然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同样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是两类机构在各自权限和主要领导的任免上却有显著差别。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如外交部、司法部等)、各委员会(如发改委、计生委等)、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各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等)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
按惯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为正部级,另有一些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由更高级别的官员兼任,如国务委员梁光烈兼任国防部长。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其规格要低于组成部门,但高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只能列席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直属机构大多以“总署”、“总局”或者“局”来命名。其中,以“总署”和“总局”来命名的多为正部级机构,例如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机构,均为正部级,而例如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以“局”命名的其他国家机关,虽然与“总署”、“总局”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但在级别上则为副部级。
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俊志认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另一个核心的差异在于法定权限方面,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在部门主要领导的任免方面,两者也有区别。宪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早报记者 黄志强 陈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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