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萌 发自北京
从前年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到近在眼前的长春“3·4”盗车杀婴案,一连串悲剧暴露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照顾等问题。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恩迪向本次政协会议递交提案,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张恩迪说,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类似未成年人死亡事件,都有一个不能否认的共同点,即父母或其他相关监护人疏于照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他认为,类似的悲剧之所以屡屡发生,除了这些为人父母者个人原因以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对父母监护责任疏于规范也是重要原因。
提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明确了要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还有哪些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范畴,这就导致了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不少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但在法律上很难找到追究依据。
因此,他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对实施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在‘家庭保护’这一章节,应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使该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
同时,对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为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以外,也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张恩迪认为,应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罚。他举例说,对于监护不力情节轻微或一时疏忽造成伤害程度并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等方式来处罚。
各地方还可以制定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在这些实施细则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的监护不力行为,设计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点的处罚办法。使其既能有效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又收到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教育效果,切实提高家庭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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