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绩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明确规定,今后凡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原则上均应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应当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而没有成立的,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
按照“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范围的圈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财政资金安排、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悉数纳入其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可谓无一挂漏。由此,城市任何重大民生事项决策皆有章可循,职能部门不能为所欲为,尤其是规避征询民意的程序。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未必不会沦为摆花架子。事实上,2009年底,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就通过一个《关于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的规定》,圈定的“重大民生”事项与此次如出一辙。且规定重大民生决策要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查论证,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明确“谁主管、谁回应、谁负责”的原则,但实施效果如何,公众一清二楚。
这些年,广州重大民生决策引发民众强烈质疑事件信手拈来。远些的如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风波、强推LPG之争、公交优惠方案、羊城通押金、珠江光亮升级工程、“黑漆路”、珠江新城APM线、“39号文”疑案、水价调整、珠江新城建连廊和海心沙规划“变性”等等,近些和还在发酵的如白云山隧道工程动议、海珠环岛有轨电车项目、广州大桥扩建工程和“中考新政”等等。这些备受诟病与争议的事项,无一不是决策程序出问题,教训深刻。
此次制定的制度,与原有规定所不同的不过是多了“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看上去,更似是公众“有组织”了。此前也有解决同德围“围城”问题的样板。然而,这一“组织”在政民互动中能有多大的能量?公众意见能有多大的决策效力?民意能否真正影响乃至左右到政府的重大民生决策?制度最终会不会是“有姿势无实际”?这些疑问,无疑尚待实践检验。
事实上,新鲜出炉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可游移的空间。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并非如人大、政协那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或委员联名就可称为议案提案,产生实质决策影响。而且,有多少市民反映才算“涉及面广”,某个民生决策事项怎样才够上“重大”的级别,这些并无具体标准。如果事项的定性只由政府说了算,就难保不会出现“重大事项不重大”的现象。委员会中的委员的1/3相关利益方代表能否充分表达实际民意,如何避免市民“被代表”的情况出现以及人大监督如何有效介入等,也是要探讨的课题。
概而言之,从规定“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到设立“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委员会制度”,确是公共决策程序再进一步。但这一步的真实成效必然要基于对民意的真正敬畏,并从细节完善和人大监督等方面使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唯此,制度才不会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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