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居民卢先生在足疗店拔火罐时,就因为技师误将酒精罐当成空罐使用,全身30%皮肤被烧伤。前不久,卢先生通过诉讼获得了9.5万元赔偿。
2011年11月6日下午,卢先生请几位朋友到六合区一家足疗店放松,做完足疗后,他跟女技师说想拔一次火罐。
“包间里有火罐,我看她准备好了,就脱了上衣趴下来,谁知第一个火罐扣下来就把我给烧了。”卢先生说,女技师将装有酒精的火罐当成空罐使用,燃烧的酒精落在他背上,立即卷起大团火焰,并蹿向他脸部。当时,女技师直接呆掉了,幸好同行的朋友眼疾手快,跳起来拿毛巾捂在火上将火扑灭了。
足疗店工作人员将烧伤的卢先生送往医院。经诊断,卢先生上身多处过火,烧伤面积达30%。28天后,卢先生初步伤愈出院。他多次找足疗店协商赔偿事宜,都因为分歧过大没能谈拢。为此,他将足疗店和女技师一起告到六合法院。索赔项目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外,还包括5万多元残疾赔偿金。
2012年底,六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令旁听者颇感意外的是,足疗店和女技师都说卢先生有责任。“我只会做足疗以及按摩,不会拔火罐,是他坚持要我服务,我拒绝了三次都没用。”女技师委屈地说。她认为,卢先生被烧伤,主要责任在自身。
足疗店老板证实女技师确无拔罐资质。“我们没安排她拔罐啊!她擅自提供服务,纯属个人行为,出了事应该自己负责。”这位老板声称,足疗店对拔罐流程管理很严,所有火罐都在前台,客人想拔罐得到前台说明,由前台安排有资质的技师。当天,女技师是用“暂时”存放在包间的火罐给卢先生服务的,前台并不知情。
卢先生的律师认为老板的说法自相矛盾,“既然管理严格,必须到前台拿火罐,为什么又将火罐暂存在包间内?”至于女技师的说法,律师认为只是一面之辞,不足采信。
按照《侵权责任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足疗店老板认为,女技师擅自给卢先生拔火罐是个人行为,不属于“雇员活动”。六合法院未采纳这一观点。法院认为,女技师在工作场合、用店内设备给卢先生拔火罐,显然是从事雇佣活动,至于没向前台报备,只是违反工作纪律,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不过,女技师在操作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应当与足疗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卢先生作为消费者,没有审查服务人员资质的义务。足疗店关于拔火罐必须到前台说明的规定,只对内部员工有效力,不能用来要求卢先生。女技师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能证明卢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足疗店赔偿卢先生各项损失9.5万元,女技师对此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扬子晚报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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