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足浴会所为幌子组织大量妇女卖淫被判刑
2013年03月14日17: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夫妻以足浴会所为幌子组织卖淫受审]
中新网宁德3月14日电(叶茂 王胄)夫妻以足浴会所为掩护,组织介绍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福建福安市法院14日透露,该院审结一起组织介绍卖淫案,郑某声等7人被判处5个月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郑某声承包经营福安市城北街道“仙指足浴”休闲会所,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楼经营正规足浴及按摩服务外,并在3楼设立9间包房,通过“李某”、“杨某”等人(均身份不明)组织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此外,郑某声安排其妻子薛某芳(另案处理)在会所内负责管理钱款,并先后雇请陈某星、江某兵及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卖淫场所工作。在2楼经营正规足浴、按摩服务的管理人员杨某军以及工作人员汤某光、吴某华、阮某琼、王某冰,同时还负责卖淫场所相应的部分工作。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郑某声还在2、3楼楼梯口及楼梯转弯处各设立一道铁门,由工作人员控制嫖娼人员进出,并在3楼一包房设置嫖娼人员的逃跑通道。
经查明,该会所每次卖淫所得300元人民币,郑某声提成120元,“李某”、“杨某”、江某兵等人分得30元,卖淫人员分得150元,另由郑某声支付其他被告人每月固定数额外的工资报酬。
2012年7月22日,该会所被福安市警方查获。仅2012年7月16日至22日间,该会所即进行卖淫活动共计449次,非法获利共计134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陈某星、杨某军、吴某华、汤某光、阮某琼、王某冰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该院遂判处郑某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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