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周强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务院与这两个被冠以“最高”的法检机构一起被称为“一府两院”。“两院”究竟是什么?又各自以什么样的系统在运作?本报今日为您图解“两院”。
最高法
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高级人民法院32个
中级人民法院409个
基层人民法院3117个
审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在县和市、自治县、旗、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专门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军事法院
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至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工作
十三任最高法院长
1949年9月—1954年9月 沈钧儒
1954年9月—1959年4月 董必武
1959年4月—1965年1月 谢觉哉
1965年1月—1975年1月 杨秀峰
1975年1月—1978年3月 江华
1978年3月—1983年6月 江华
1983年6月—1988年4月 郑天翔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任建新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任建新
1998年3月—2003年3月 肖扬
2003年3月—2008年3月 肖扬
2008年3月—2013年3月 王胜俊
2013年3月— 周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49年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吴溉之、张志让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才等十余人为委员。
1949年12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通过。至1952年4月,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先后建立。
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通过,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1979年7月
《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982年12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写入宪法。
最高检
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省级检察院32个
市级检察院381个
县区级检察院3054个
(截至2011年)
法律监督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该级别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与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均为市级人民检察院。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选举和罢免检察长;后者由本级人代会选举和罢免检察长,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民检察院
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选举和罢免,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如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分为三级。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由同级政治部批准组成。
铁路运输检察院
至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十二任最高检检察长
1949年10月-1954年9月 罗荣桓
1954年9月-1959年4月 张鼎丞
1959年4月-1965年1月 张鼎丞
1965年1月-1975年1月张鼎丞
1978年3月-1983年6月 黄火青
1983年6月-1988年4月杨易辰
1988年4月-1993年3月刘复之
1993年3月-1998年3月张思卿
1998年3月-2003年3月韩杼滨
2003年3月-2008年3月贾春旺
2008年3月- 2013年3月曹建明
2013年3月-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49年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罗瑞卿等11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1949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署宣布成立,决定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1949年12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获批准。
1950年底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已全部建立。
1954年9月
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68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检察工作被停止。
1975年1月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3月
宪法修正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黄火青被选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始办公。
1979年7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982年12月
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本版资料整理/本报记者 周春林
本版制图/左小榕
资料来源/《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